什伍稅一如何解釋呢?哪種說法比較準確?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歷史
  • 2022-09-12

什伍稅一如何解釋呢?哪種說法比較準確?love美美的春天 2015-07-27

1漢代的賦稅制度

說法一

國家徵收土地產量的十五分之一作為田稅,西漢前期徵收實物地租,土地產量以當年核定為準,時有變化,一般為畝納六升,三什稅一則減半,東漢始有定額。

2說法二

所謂的“十五稅一”是指地主向佃農收取土地產量的十分之五即產量一半的地租後,地主再向國家交納土地產量的十分之一的稅賦。也就是土地產量為十份,地主與佃農五五開後,地主再向國家交一份的稅。即地租率為百分之五十,稅率為十分之一。這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十五稅一”。佃農是不向國家交稅和交租的。同樣,所謂的“三十稅一”,也並不是指地主向國家交土地產量的三十分之一的稅賦,而應該理解為,土地產量為十份,然後三七開,佃農得七份,向地主交三份為田租,地主再向國家上交一份稅賦。即地租率為百分之三十,稅率仍為十分之一。“什五稅一”、三什稅一”並不是稅率為“十五分之一”、“三十分之一”的意義。

3評價

第一種解釋較為常見。其含義並不涉及土地佔有者與土地租種者之間的產品比例分成問題,只規定國家與土地佔有者之間的產品分成問題。

第二種說法則探討到了佃農和地主之間如何分成的問題,認為該詞有更深層次的含義,即不同時期地主應該收取多大比例的地租並如何向國家納稅兩個方面的內容,如果這一說法成立,則需要探討兩漢究竟有無國家政策明確規定民間地租以法定或成文定額收取的問題,即國家干涉與否地主與佃農私下的產品分成問題。限於學力,詞條編輯者無法查明該問題。此外,第二種說法不能解釋國家如何向自耕農、國家佃農收取田稅的情形,因此解釋具有狹隘性。

綜上,姑且以第一條為準。

什伍稅一如何解釋呢?哪種說法比較準確?繼潤time 推薦於2016-08-26

漢高祖劉邦記取了強秦死亡的教訓,在漢初採取了“輕徭薄賦”的政策。《漢書·食貨志》中說:“漢興,按秦之敝,諸侯記起,民失作業,而大饑饉,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過半。高祖以是約法省禁輕田租,十五而稅一”。這就是說,從漢高祖時起,實行“十五稅一”的政策,及至漢文帝時期,又有“田租減半”之詔,也就是採取“三十稅一”的政策。並有13年“除田之租稅”。漢景帝時(前155年)復“三十稅一”之制。東漢時,劉秀曾經實行過“什一之稅”,但不久又恢復“三十稅一”的舊制。縱觀兩漢賦稅制度,除桓帝、靈帝增加畝稅十錢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稅一”或“三十稅一”的實物地租。

漢初還有所謂“口賦”,也就是人“人頭稅”。這是專指對7歲至14歲未成年人所徵的賦稅。原規定: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繳納“口賦”20錢。漢武帝時,將起徵年限改為3歲,20錢改為23錢。漢元帝時,又將起徵年限改為7歲。

漢代還有所謂“算賦”,這是對成年人年徵的“人頭稅”。高祖四年(前203)開始徵收,凡年15以上至56歲,不分男女,每人每年徵112錢,謂之“一算”。對於商人與奴婢則加倍徵收。

漢代由於採取“輕徭薄賦”和“與民休息”的政策,調動了廣大農民生產的積極性,經過70餘年的經營,神州大地出現了所謂“文景之治”的盛世。《史記·平準書》中對此有極為生動的描述:“漢興七十餘年之間,國家無事,非遇水旱之災,民則人給家足,都鄙廩庾皆滿,而府庫餘貨財。京師之錢累鉅萬,貫朽而不可校。太倉之粟陳陳相因,充溢露積於外,至腐敗不可食。眾庶街巷有馬,阡陌之間成群,……”這是中國歷史上值得大書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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