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的法律效力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歷史
  • 2022-09-08

司法鑑定的法律效力溫州瑞安律師肖成飛 2022-05-13

法律分析:司法鑑定並不是所有的都有法律效力的,而且司法鑑定的效力優先程度有時會有所不同。(一)合法來源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二)符合規格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三)法定鑑定部門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四)本部門委託鑑定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五)距案發時間近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六)對實物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法律依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

第十四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對委託鑑定事項、鑑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鑑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鑑定材料能夠滿足鑑定需要的,應當受理。對於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鑑定需要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要求委託人補充補充後能夠滿足鑑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鑑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鑑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鑑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鑑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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