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房屋的使用權?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歷史
  • 2022-12-28

什麼是房屋的使用權?李亞東律師 2022-10-06

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三種行為,處分權在內,是完全物權,可以繼承和轉讓。而使用權只是對物體的一種權利的行使方式。使用權,是指所有人以自主的意思運用或利用其物的法律的可能性。使用權只是其中一個權益內容,比如租賃就是使用權的一個具體的體現。

法律分析

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在房屋交易中經常見到的兩種權利的狀態。房屋的所有權是指對房屋全面進行支配的權利。房屋的所有權分為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這四項權能,這也是房屋所有權的四項基本的內容。擁有上述房屋所有權的四項權能,所有權人可以佔有、管理、使用、處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予、繼承等行為,並且排除他人的權利。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就等於擁有了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的一切可以行使的權利。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所有的利用以及有限佔用權。透過房屋租賃或者借用實現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不能出售、抵押、贈予、繼承等行為,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權之中,是房屋所有權四項基本權能中的一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一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二百四十二條 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徵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徵收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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