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主要條款有什麼?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歷史
  • 2022-12-09

《合同法》中的主要條款有什麼?中國農業出版社 2019-02-25

我國《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①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這是每一個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合同中不僅要把應當規定的當事人都規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規定準確、清楚。如果是自然人就是姓名。如果是法人、非法人組織就是它的名稱,包括它的法定住址。有的時候企業名稱可能比較複雜,在登記時,一定按照在工商登記註冊的名稱來填寫,不能簡化,不能寫別稱。

②標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物件。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合同標的是多種多樣的,一般有四類:一是有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貨幣和有價證券等;二是無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勞務,指不以有形財產體現其成果的勞動與服務,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輸行為,委託中的代理、行紀、居間行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體現履約行為的有形物或無形物。

③數量。注意,在寫數量時,一定要用標準的計量單位,千萬不要使用比較模糊的單位,如幾釐利、幾垧地。否則,一旦就此產生糾紛則法院難以認定其具體所指。

④質量。不同產品或勞務的質量評價方法不同,所以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可以監控測量的質量標準。國家有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必須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

⑤價款或者報酬。是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所付代價的貨幣支付。價款一般指對提供財產的當事人支付的貨幣。如果有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要按照規定執行。如果總價款不是一個固定的數值,則應當在合同中規定清楚或者明確規定計算價款或者報酬的方法。

在合同中,還要說明付款方式,即是分期付款還是一次性付款,付款的具體時間或具體環節等。合同中還要注意註明總價款和單位價款,單價和總價要分別進行約定。

有些合同比較複雜,如需要支付運費等,這時需要明確這些可能發生的費用由誰負擔。

⑥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規定的當事人履行自己的義務,如交付標的物、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勞務、完成工作的時間界限。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時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時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但無論是哪種,在合同中都要進行明確的約定。

⑦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使對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證合同履行的主要條款。違約責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關合同的法律對於違約責任都已經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但法律的規定是原則性的,即使非常細緻也不可能面面俱到,難以照顧到各種合同的特殊情況。因此,當事人為了特殊的需要,為了保證合同義務被嚴格履行,為了更加及時地解決合同糾紛,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如約定定金、違約金、賠償金額或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

在確定違約責任時,要分析哪些方面可能存在違約問題,並分別規定相應的違約責任。如在支付費用方面違約了怎麼處理,在物品或勞務交付方面違約了怎麼處理等。這樣便於當事人處理違約問題。

⑧解決爭議的方法。解決爭議的方法指合同爭議的解決途徑,對合同條款發生爭議時的解釋以及法律適用等。合同糾紛發生後,可以透過四種途徑來解決。一是用協商的方式自行解決,這是最好的方式;二是用調解的方式,由有關部門幫助解決;三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機關解決;四是用訴訟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尋求糾紛的解決。

當事人可以約定解決爭議的方法,除了透過訴訟解決爭議的方式不用進行約定外,透過其他途徑解決爭議的都要事先或者事後約定。依照仲裁法的規定,如果選擇仲裁解決爭議,除非當事人的約定無效,即排除法院對其爭議的管轄。但是,如果仲裁裁決有問題,可以依法申請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申請法院不予執行。當事人選擇和解、調解方式解決爭議,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轄,事後當事人還可以提起訴訟。

一份嚴密合同的起草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尤其對於大宗的買賣。如有必要,最好請這方面的專業人員幫助起草。

《合同法》中的主要條款有什麼?陳金華703 推薦於2019-11-17

1、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或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2、合同的主要條款是:(一)姓名、(二)標的、(三)數量三個條款。只要這三個條款達成了一致合同就成立了。

3、(四)(五)(六)(七)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是可以事後協商解決的,或者是協商不成的,可以按合同法的規定來解決的。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

助、保密等義務。

合同法第61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法第62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合同法第63條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