滅三族是哪三族?滅九族是哪九族?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歷史
  • 2021-07-08

滅三族是哪三族?滅九族是哪九族?E拍8 2019-06-18

關於三族,有三種說法:

1、父母、兄弟、妻子是三族;

2、父、母、妻為三族;

3、父、子、孫為三族。

九族的構成,主要有兩種說法:

1、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父族四是指己身一族、出嫁的姑母及其兒子一族、出嫁的姐妹及外甥一族、出嫁的女兒及外孫一族;母族三是指外祖父一家一族、外祖母的孃家一族、姨母及其兒子一族;妻族二是指岳父的一家一族、岳母的孃家一族。

2、上推四代至高祖,即父親、祖父、曾祖及高祖;橫推三從兄弟,即兄弟、堂兄弟、再從兄弟乃至族兄弟;下推四代至玄孫,即兒子、孫子、曾孫及玄孫。

滅三族是哪三族?滅九族是哪九族?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史料記載,歷史上最早遭受誅三族酷刑的當屬秦朝末年的李斯和趙高。

公元前210年,秦始皇巡遊時於沙丘暴亡,李斯為趙高利誘脅迫,與之聯手發動“沙丘之變”,合謀篡改秦始皇的傳位詔書,逼太子扶蘇自殺,改立胡亥為帝,是為秦二世。秦二世橫徵暴斂,激起民怨,反秦起義風起雲湧,李斯遂勸諫秦二世停建阿房宮,減少徭役。

秦二世正在尋歡作樂,惱羞成怒之下將李斯逮捕下獄。趙高為了大權獨攬,扣留李斯獄中上書,並誣告李斯謀反,對其嚴刑拷打,刑訊逼供。李斯屈打成招,於公元前208年七月被殺,夷滅三族。

趙高如願以償除掉眼中釘李斯之後,獨攬朝政,黨同伐異,指鹿為馬便是他的“傑作”。為了篡位奪權,趙高先是指使心腹逼迫秦二世自殺,而後奪去玉璽,準備宣佈登基。不料群臣沉默以對,不願就範,趙高只得改變主意將玉璽傳予胡亥的侄子子嬰。

子嬰早已對趙高深惡痛絕,自胡亥即位以來,王室腥風血雨,先後數十位王室成員死於非命,皆因趙高從中作梗。子嬰自然明白自己不過是趙高選中的又一傀儡,為了不再重蹈胡亥的覆轍,他決定剷除趙高。

登基當日,子嬰推說有病在身,不能進宮,誘使趙高登門。趙高千算萬算,沒有算到子嬰早有殺己之心,全無戒備地去請子嬰,被子嬰安排的心腹斬殺於門內。隨後,子嬰召叢集臣進宮,歷數趙高的罪孽,夷其三族,其父族、母族和妻族無一倖免。

據史料記載,第一個遭受誅九族之禍的是隋朝末年的楊玄感。隋煬帝即位之後,大興土木,連年用兵,導致民生凋敝,起義不斷。楊玄感官至禮部尚書,襲封楚國公,因受到隋煬帝的猜忌,深感命不久矣,於是決定謀反。

公元613年春,隋煬帝第二次出兵高句麗,命令楊玄感督辦糧草。此時民變洶湧,楊玄感認為時機已到,遂滯留糧草,進軍洛陽,不久兵敗。楊玄感自知落入隋煬帝手中,必定不得善終,因此命令弟弟殺死自己。

死後不久,追兵趕到,將其屍首送往隋煬帝的行宮。隋煬帝恨之入骨,將楊玄感分屍並暴屍三日,餘黨全被平息,罪及九族。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族誅

滅三族是哪三族?滅九族是哪九族?雁北海戀 推薦於2017-09-03

誅九族應來自於秦變法後的夷三族法

九族”也是指親屬。但“九族”所指,同樣諸說不同。一說是上自高祖、下至玄孫,即玄孫、曾孫、仍孫(古時稱從本身下數第八世孫為仍孫)、子、身、父、祖父、曾祖父、高祖父;一說是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父族四是指姑之子(姑姑的子女)、姊妹之子(外甥)、女兒之子(外孫)、己之同族(父母、兄弟、姐妹、兒女);母族三是指母之父(外祖父)、母之母(外祖母)、從母子(孃舅);妻族二是指岳父、岳母。

“九族”一說的出現,與封建社會的刑法制度有很大關係。封建社會實行殘酷的株連法,一人犯法,尤其是犯大法,往往要被滅“九族”,即“株連九族”。隨著時代的變遷,今日“九族”之意有了很大變化,其親屬之意已經淡出,變成了對與之有關的一切人的泛稱。□

誅九族

n 說法一

是指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

1、父族四:指自己一族。出嫁的姑母及其兒子、出嫁的姐妹及外甥、出嫁的女兒及外孫。

2、母族三:是指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孃家、姨母及其兒子。

3、妻族二:是指岳父的一家、岳母的孃家。

n 說法二

中國古代「抄家」和「滅族」經常是伴隨使用的,目的在斬草除根--完全除去復仇的實力和人脈。少康中興「有田一成,有眾一旅」就是除之不盡的後果,吳子胥與吳伐楚是滅族不徹底的結果。因此,秦始皇開始有「族誅」的酷法,先是「夷三族」,後代越來越酷,由三族、五族到九族--父三族、母三族、妻三族。株連最廣的是明成祖殺方孝孺,誅其「十族」

n 相關故事:

安徽鳳陽朱元璋,以一孤苦無依、魁梧戽斗的流浪兒,做過牧童、小和尚、行乞緣,最後投效郭子興軍,身經百戰,歷時十六載,終於驅逐元虜,建元洪武,定都南京,國號大明,是為明太祖。

太祖自小父母雙亡,兄姊五人或死或離。人單丁薄,無奧無援,即位後卻大大地發揮了「創造宇宙繼起之生命」的本能,總計生下二十六個兒子。太祖又鑑於隋、唐君主大權旁落藩鎮,導致衰亡,又以宋代內重外輕,以致外侮紛至沓來,亦導致亡國。乃分封諸子,雖「分封不錫土,列爵不臨民,食祿不治事」以資預防。太祖在位三十年,病歿,享年七十一。由於太子早逝,遺詔傳位於太孫允炆。

所謂九族,從己身往上數:父、祖、曾祖、高祖;再自己身往下數:子、孫、曾孫、玄孫,總共九族。所謂十族,外加門下學生,連坐被殺者達八百七十三人,其他外親之發配充軍者高達千餘人,時稱「瓜蔓抄」是也。

中國古代「抄家」和「滅族」經常是伴隨使用的,目的在斬草除根--完全除去復仇的實力和人脈。少康中興「有田一成,有眾一旅」就是除之不盡的後果,吳子胥與吳伐楚是滅族不徹底的結果。因此,秦始皇開始有「族誅」的酷法,先是「夷三族」,後代越來越酷,由三族、五族到九族--父三族、母三族、妻三族。株連最廣的是明成祖殺方孝孺,誅其「十族」。

滅三族是哪三族?滅九族是哪九族?xmcsz7777 2007-07-20

漢語大詞典對三族的解釋有幾種說法。

(1)謂父、子、孫。《周禮.春官.小宗伯》:掌三族之別,以辨親疏。鄭玄注:三族,謂父、子、孫。《儀禮.士昏禮》:惟是三族之不虞,使某也請吉日。鄭玄注:三族,謂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按,前注據父言之,故云子、孫後注據子言之,故云己與子,二注義同。參閱孫詒讓《周禮正義》

(2)謂父族、母族、妻族。《大戴禮記.保傅》:三族輔之。盧辯注:三族,父族、母族、妻族。《莊子.徐無鬼》:夫與國君同食,澤及三族,而況父母乎!成玄英疏:三族,謂父母族、妻族也。《後漢書.楊終傳》:秦政酷烈,違啎天心,一人有罪,延及三族。李賢注引《漢書音義》:父族、母族、妻族也。

(3)謂父母、兄弟、妻子。《史記.秦本紀》:法初有三族之罪。裴駰集解引張晏曰:父母、兄弟、妻子也。

若是說法二,那麼夷三族好像重一些。

三族

歷史上的解釋有幾種:

1。三族指的是父族、母族、子族;

2。三族指的是父、兄、子三族

史上最早出現在商代,而後出現了五族、七族、九族,明成祖時代曾有過登峰造極的十族。常見於中國古代的刑法中,作為一種極為嚴酷的刑罰,叫做:“誅三族”,即族誅。

秦代的誅三族主要步驟有:

1。在額頭上刺字;

2。剜掉鼻子;

3。割掉手指腳趾;

4。亂棍打死;

5。將死屍的頭割掉;

6。剁成肉醬。

較流行的說法有兩種:

(1) 從自己算起,上至高祖,下至玄孫,稱之謂九族,具體的來說這指的是高祖、曾祖、祖父、父、子、孫、曾孫、玄孫共九代。史載燕王朱棣(明成祖)率兵入京師,奪得大權後命方孝孺替他起草即位詔書。方孝孺不聽,被殺害。當時受株連而遇害的達 847人,就是滅九族的。滅九族時,對已死去的要劈棺鞭屍。

(2)指異姓親族,即父族四(自己本族四代),母族三(母親同族三代),妻族二(妻子同族二代),這樣合起來共九族。

滅三族是哪三族?滅九族是哪九族?百步川揚 2007-07-20

族刑的概念在古代有多種解釋,主要是有三族、九族之分。三族者,一說“父母、兄弟、妻子”:一說為“父族、母族、妻族”,到底何者為是,古人對之也有歧見。現在一般認為前者較為準確。其實,在這個問題上,大可不必細究。因為古代的所謂“夷三族”,本身便是一種極具任意性的濫刑。這種任意性一方面表現在物件方面,到底什麼樣的犯罪適用族刑,很難有統一的標準。統治者也不願制訂出統一的適用標準,而是由興所致、心血來潮地臨事議行。只要最高統治者認為罪大惡極,必欲置之極刑、大開殺戒而後快的犯罪,都可能成為族刑的目標。任意性的另一方面,則表現在範圍上。以族刑懲治重罪,意在斬草除根,以儆它人,法律上不預先劃定範圍,可以迎合統治者針對不同案件,因事因人而作出不同選擇。從這個意義上說,三族既可能是“父母、兄弟、妻子”、也可能是“父族、母族、妻族”。我們也不妨將前者視作嚴格意義上的,將後者視作擴大意義上的。至於“九族”,也有異說,或謂“上自高祖,下至元孫,凡九族”:或謂“九族者,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參見沈家本:《歷代刑法考·刑制考》)。其實,九族應為一虛稱。在我們的文化中,“九”是最高之數。故九族之說恐非一一落實的實指,乃是概括性地包容與之有親緣關係的所有宗支族系。在古代,九族之誅往往施之於重大政治犯罪,一旦大獄煉成,只要是與犯罪人沾親帶故,都將受到無辜株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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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連九族是哪九族? zt

一人犯死罪,家族成員與其共同承擔刑事責任的刑罰制度,在古代稱為“族”,故“族”者,即意味著由一個人的死罪擴充套件為家族成員的共同死罪。這一違揹人性、情理以及古代統治者自己津津樂道的恤刑原則的暴虐刑制在中國古代長盛不衰的根源,實在是中國傳統法律中一個令人深思的問題。

我們知道,中國傳統法律中那些獨具特色的制度或現象,無不具有經典意義上的理論依據,這種依據也是傳統精神的共同準則,由此而獲得權威性,並以文化的作用方式影響和規束法律。

然而,就族刑而論,卻是一個罕見的例外。在族刑問題上,經典之中有明顯對立的觀點。椐《尚書》記載,夏啟和商湯在出徵之前的訓詞中威脅部下,警告他們如果在戰爭中不聽從命令,就會將犯者連同其子一起處死,這被稱作是族刑在立法上的最早記載。值得注意的是,明令宣佈這一野蠻刑罰的,既非夏桀,也非商紂,竟赫然為兩位後世所追仰效法的“聖王”——夏啟和商湯。這實在是一個令後世儒子們感到尷尬的事情,並由此導致他們在註疏中或乾脆否認,或妄斷“聖王”之語不過是“迫脅”而已,並非會付諸實施(參見)《十三經注疏·尚書正義〉孔穎達疏》)。作為經典,《尚書》的這些簡短記述給後世的統治者肆無忘憚地濫施族刑提供了理論上的口實。但同是儒家經典,《孟子·梁惠王下》卻提出了“罪人不孥”的原則,這一原則也是符合儒家的基本精神的。而“父子兄弟,罪不相及”這句有名的口號更表現了古代哲王的思想立場。作為儒學大師的荀況曾對族刑進行過聲討。荀子視“以族論罪”為“亂世”之舉,可謂大膽尖銳之論。且荀子的看法並非曲高和寡,在西漢時著名的鹽鐵會議上,代表學術正統的“賢良文學”曾以經典為依據,對族刑提出了大膽的異議。

這些議論代表著一種極其普遍的思想傾向,且持之有據,言之成理。但令人大惑不解的是,既然儒家聖賢以及經義精神對族刑有如此明白而又強烈的反對意見,那末,以儒家的德治和禮義相標榜的古代法律為什麼毫不掩飾地保留了這一極端的刑罰呢?其原因恐怕要從兩方面去尋找。首先,是古代政權的性質及其貫常的鎮壓手段決定的。中國傳統的集權專制政治在本質上是反人民的,為維護和鞏固暴政,無所不用其極,視人命如草芥,任何慘無人道的殺戮,既便是屍橫遍野、血流成河,也不會使任何一位暴君虐臣產生什麼負罪感。他們甚至還可以為其刑罰的酷濫尋找到堂皇的藉口,即所謂的“以刑去刑”理論。族刑連坐法最著名的實踐家商鞅曾說:“重刑連其罪,則民不敢試。民不敢試,故無刑也。”(《商君書·賞刑》)商鞅本人雖以其法家的名聲而難為後世正統所垂青,但他的這一理論卻完整地為後來者心照不宣

地接受,並貫徹於刑事鎮壓之中。族刑在古代的經久不衰,正是中國重刑主義傳統的重要表現。其次,則又要從文化的角度去尋找。簡言之,即古代家族主義的文化傳統和家族本位的社會形態營造了族刑的生存空間。中國古代家族本位的社會基本結構決定了任何個人的存在都是以一定家族的存在為前提的,即離開了家族背景,個人的生命意義及生存價值便被抹煞於無形之中。個人的權利與義務只不過是家族最高利益下的附屬物,權利的享有與義務的承擔,全以家族利益為轉移。因此,個人的行為被賦予了家族的含義,成功或發達,首先是家族的榮耀,所謂“光宗耀祖”是也;淪喪或犯罪,則意味著家族的恥辱,所謂“家門不幸”是也。在這些觀念的影響支配下,族刑也就具備了其存在的立足點,即就某些重大犯罪而言,整個家族有義務與犯罪者共同承擔罪責。另一方面,在統治者看來,對一些重大犯罪行為,單純懲治個人尚不足以達到威懾與防範的目的,於是,家族作為個人的母體也就相應地成為了殺戮的目標。

族刑的概念在古代有多種解釋,主要是有三族、九族之分。三族者,一說“父母、兄弟、妻子”:一說為“父族、母族、妻族”,到底何者為是,古人對之也有歧見。現在一般認為前者較為準確。其實,在這個問題上,大可不必細究。因為古代的所謂“夷三族”,本身便是一種極具任意性的濫刑。這種任意性一方面表現在物件方面,到底什麼樣的犯罪適用族刑,很難有統一的標準。統治者也不願制訂出統一的適用標準,而是由興所致、心血來潮地臨事議行。只要最高統治者認為罪大惡極,必欲置之極刑、大開殺戒而後快的犯罪,都可能成為族刑的目標。任意性的另一方面,則表現在範圍上。以族刑懲治重罪,意在斬草除根,以儆它人,法律上不預先劃定範圍,可以迎合統治者針對不同案件,因事因人而作出不同選擇。從這個意義上說,三族既可能是“父母、兄弟、妻子”、也可能是“父族、母族、妻族”。我們也不妨將前者視作嚴格意義上的,將後者視作擴大意義上的。至於“九族”,也有異說,或謂“上自高祖,下至元孫,凡九族”:或謂“九族者,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參見沈家本:《歷代刑法考·刑制考》)。其實,九族應為一虛稱。在我們的文化中,“九”是最高之數。故九族之說恐非一一落實的實指,乃是概括性地包容與之有親緣關係的所有宗支族系。在古代,九族之誅往往施之於重大政治犯罪,一旦大獄煉成,只要是與犯罪人沾親帶故,都將受到無辜株連。

最極端的,當屬“十族”的特例。說在特殊,是因為這一駭人聽聞的暴行在一部漫長的古代史中僅有一例,是特殊時期,由於特殊的原因,發生在特殊人物身上的特殊案件。這一慘劇的主角是明初學界巨擎方孝儒。明惠帝時,方孝儒因主修〈太祖實錄》、《類要》等重要典籍而名高一時。不料禍起蕭牆,燕王以“清君側”這一古老的藉口起兵南下,並最終推翻惠帝,自立為帝,是為明成祖。篡位者為了向天下正名,欲借方孝儒之名草擬登極之詔。不料方孝儒一派愚忠,本著不事二主之心,拒不合作,且“大書數字,投筆於地,曰:’死既死,詔不可草!’\”成祖威脅道:“汝獨不顧九族乎?”方孝儒毅然說道:“便十族,奈我何?”成祖盛怒之下,竟不顧“殺孝儒,天下讀書種子絕矣”的勸告,將其門生數人連同其九族並而誅之,是有“十族”之說,罹難者竟達八百餘人之多,可謂族刑的登峰造極之作,充分暴露了古代統治者的兇殘本性(參見〈明史紀事本末〉卷十八)。

族刑的歷史發展線索並不難尋覓。春秋時期,始有“三族”的記載。除秦國外,其它諸侯國也不乏族刑之例。當然,秦國在當時,在許多方面總是要先行一步。尤其是商鞅當政後,過於看重刑罰的威懾功能,廣泛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連帶責任制度,即連坐制度,這就為族刑的實施和範疇的擴大提供了前提。不過。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商鞅自己最終也難逃“滅家”之災,正所謂作法自斃也。

至秦始皇時,情況變得更加嚴峻和糟糕。作為“千古一帝”的秦始皇,崇尚重刑思想,並毫不手軟地貫徹於實踐之中,為鞏固中央集權,大凡“以古非今”、“挾書”、“妄言”、“誹謗”皆施以族刑,這是與秦之暴政相適應的法律措施,既造成天怒人怨,加速了王朝傾覆的程序,也為後世所廣泛抨擊和撻伐。此後,漢朝雖也曾偶見廢族刑之舉,但終未能持之以恆,君王們往往自食其言。漢以後至唐以前,族刑不廢,其株連範圍開始走向規範化,形成了某些慣例,如族刑物件限制在謀反、大逆等重大犯罪的範圍,出嫁之女只隨夫家連坐,並出現了不殺祖父母、孫及女性親屬的傾向。這就為《唐律》對族刑的限制性規定的形成奠定了基礎。在《唐律》中,規定“謀反”、“大逆”兩罪,父、子年十六以上一同處死,其它親屬均免去死刑,只是按其親疏關係,或收、或流。而一般死罪,只殺本人,親屬受免死之刑。這種不入於死刑的緣坐,已非嚴格意義上的族刑了。所以,相比而言,《唐律》對族刑的範圍控制得較為狹窄。

然而到明、清時,族刑株連的範圍又得以擴大。明太祖朱元璋是“以刑去刑”思想的信仰者,他所授意制定的《大明律》,貫徹了“重其所重、輕其所輕”的指導思想,即對屬於“典禮及風俗教化”性質的一般犯罪減輕處罰的同時,加重了諸如“謀反”、“大逆”這類重罪的懲罰,有犯不僅本人凌遲處死,其祖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年十六以上,不限籍之異同,不論篤疾廢疾,一律處斬。顯然,與唐朝相比,這將使被殺的人數成倍增加。所幸“刀下留情”,尚未波及女性親屬,但她們仍難逃“給付功臣之家為奴”的厄運。清律在族刑上完全照搬明律,且在具體執行上更呈寬濫的趨勢。清朝臭名昭著的文字獄,在處罰上多施用族刑,極盡慘無人道之致。

族刑連坐制的廢除,是清末法律變革運動的成果之一,這與當時修律大臣沈家本、任廷芳的努力是分不開的。在他們的大力倡導下,清庭終於在1905年正式宣佈廢除連作。至此,族刑連坐制度正式在法律上被廢止了。不過,這種廢止是有極大保留的。這種保留,深刻反映了統治者對這一古老制度的戀戀不捨之心,而一旦有必要、有可能,統治者也會毫不猶豫地重新拾起這柄鏽蝕的屠刀殺向人民。對我們這個素以保持對傳統的自信與自詡為滿足的國度而言,要真正徹底革除陳規陋習並非一紙明文所能完成,尤其是對那些可以為暴君和暴政服務的陳規陋習而言,更是如此。所以,像族刑連坐這類極富濃厚傳統文化色彩的懲罰手段,很自然地為某些暴政的製造者所緬懷是不足為奇的。這也使我們對族刑連坐在現代社會的沉渣泛起現象有了一種歷史文化意義上的認識。

值得注意的是,明令宣佈這一野蠻刑罰的,既非夏桀,也非商紂,竟赫然為兩位後世所追仰效法的“聖王”——夏啟和商湯。

滅三族是哪三族?滅九族是哪九族?溫斕此生s 202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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