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貨物戰爭險的承保範圍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歷史
  • 2021-09-26

協會貨物戰爭險的承保範圍 匿名使用者 1級 2008-05-28 回答

承保風險

(風險條款)

1 本保險承保除下列第3和4 條款規定者外的,由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險標的損失或損害

1。1 戰爭、內戰、革命、造反、判亂或因而引起的內亂或任何交戰方之間的敵對行為

1。2 由上述第1款承保的風險引起的捕獲、扣押、扣留或羈押以及此種行為結果或任何進行此種行為的企圖

1。3 被遺棄的水雷、魚雷、炸彈或其他被遺棄戰爭武器。

(共同海損條款)

2 本保險承保根據運輸合同、準據法和慣例理算或確定的共同海損和救助費用,其產生是為了避免根據這些條款承保的風險造成的損失或與避免該損失有關。

除外責任

(普通除外條款)

3 本保險決不承保;

3。1 可歸咎於被保險人的蓄意惡性的損失、損害或費用

3。2 保險標的的通常滲漏、通常重量或體積損失、或通常磨損

3。3 保險標的的包裝或準備不足或不當引起的損失、損害或費用(在本款意義上,“包裝”應視為包括集裝箱或托盤內的積載,但僅適用於此種 積載是在本保險責任開始前進行或是由被保險人或其僱員進行之時)

3。4 保險標的固有缺陷或性質引起的損失、損害或費用

3。5 遲延直接造成的損失、損害或費用,即使該延遲是由承保風險引起的(但根據上述第2條支付的費用除外)

3。6 因船舶的所有人、經理人、承租人或經營人的破產或經濟困境產生的損失、損害或費用

3。7 基於航程或冒險的損失或受阻的任何索賠

3。8 因敵對性使用原子或核裂變和/或聚變或其類似反應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質所製造的戰爭武器產生的損失、損害或費用。

(不適航和不適運除外條款)

4 4。1 本保險決不承保損失、損害或費用,如其起因於

4。1。1 船舶或駁船不適航

4。1。2 船舶、駁船、運輸工全、集裝箱或托盤對保險標的安全運輸不適合,而且在保險標的裝於其上時,被保險人或其僱員對此種不適航或不適運有私謀。

4。2 保險人放棄載運保險標的到目的港的船舶不得違反默示適航或適運保證,除非被保險人或其僱員對此種不適航或不適運有私謀。

保險期間

(運送條款)

5 5。1 本保險

5。1。1 其責任僅始於保險標的,和就其中一部分而言時的這一部分裝上海船時

而且

5。1。2 終止於,除下文第5。2和5。3條另有規定外,保險標的,和就其中一部分而言時的這一部分在最後卸貨港或地點卸離海船時,

或者

自船舶到達最後卸貨港或地點當日午夜算起滿15天時,

二者以先發生者為準;

然而

以迅速通知保險人和附加的保險費為條件,此種保險

5。1。3 其責任重新開始於未在最後卸貨港口或地點卸下保險標的船舶從那裡開航之時,

5。1。4 終止於,除下文第5。2和5。3條另有規定外,保險標的,和就其中一部分而言時的這一部分在最後(或替代)卸貨港或地點卸離船舶時,

或者自船舶到達最後卸貨港或地點, 或到達替代港口或地點當日午夜算起滿15天時,

二者以先發生者為準;

5。2 如果在所保航程期間,海船抵中途港口或地點卸下保險標的有海船或航空器續運,或者貨物在避難港或地點卸離船舶,那麼除下列第3條另有規定和在保險人如此要求時支付附加的保險費外,本保險責任連續,直至自船舶到達此種港口或地點當日午夜起算屆滿15天之時,但其後於保險標的,和就其中一部分而言時的這一部分,裝上續運海船或航空器時重新開始。在卸離後的15天期間,本保險繼續有效,其條件是保險標的,和就其中一部分而言時的這一部分,處於此種港口或地點。如果貨物在所述15天期間內被續運或保險責任按本款規定重新開始

5。2。1 在由海船續運的情況下,本保險責任按這些條文的條款連續,

或者

5。2。2 在由航空器續運的情況下,現行協會航空貨物戰爭保險條款(郵遞除外)視為本保險的一部分並適用於航空續運。

5。3 如果運輸合同的航程在本保險約定的目的地以外的港口或地點終止,此種港口或地點視為最後卸貨港,此種保險根據第5。1。2條終止。如果保險標的其後被重新發運到原來的或其目的地,那麼以在此種繼續運送開始前通知了保險人並須受附加的保險費的制約為條件,此種保險責任重新開始於

5。3。1 保險標的,和就其中一部分而言時的這一部分,裝上續運船舶之時,如果保險標的已經卸下;

其後此種保險根據第5。1。4條終止。

5。3。2 船舶從此種認作的最後卸貨港開航之時,如果保險標的沒有卸下;

5。4 本保險擴充套件保險標的或其一部分位於轉運到或轉運自海船的駁船上期間的漂浮或水下水雷和被拋棄的魚雷風險,但除另經保險人特別同意外,決不超過卸離海船後60天。

5。5 以受迅速通知保險人,和按保險人的要求支付附加保險費的制約為條件,在繞航或因船東或承租人根據運輸合同賦予的自由權產生的航海變更期間,本保險在這些條款規定的範圍內繼續有效。

(為了本條的目的,

“到達”被認為是指船舶在港口當局地區界限內拋錨、繫泊或以其他方式固定在一個泊位或地點。若無此種泊位或地點可用,被已在下列情況下發生,當船舶首次拋錨、繫泊或以其他方式固定在預定的卸貨港口或地點或之外時,認為已經到達“海船”被認為是指載運保險標的從一個港口或地點到另一個港口或地點的船舶,如果此種包含由該船運送的海上航段。〕

(航程改變條款)

6 如果在本保險責任開始後,被保險人改變了目的地,就按有待重新商定的保險費率和條件續保,但以立即通知了保險人為前提。

7 本合同中所包含的與第3。7或3。8或5條不一致的任何規定,其不一致之處一概無效。

索賠

(標新立意條款)

8 8。1 為了根據本保險取得賠償,被保險人在損失發生時對保險標的須具保險利益。

8。2 除了上述第1款另有規定外,被保險人有權取得本保險承保期間發生的承保損失的賠償,儘管該損失產生在本保險合同訂立之前,除非當時被保險人知道該損失而保險人不知道。

(增加價值條款)

9 9。1 如果對保險貨物由被保險人辦理了增加價值保險,貨物保險價值就應視為增加至承保損失的本保險和所有增加價值保險的保險金額的總和,本保險的責任按照本保險的保險金額佔此保險金額的總和的比例計算。索賠時被保險人須向保險人提供所有其他保險的保險金額的證據。

9。2 如果本保險是增加價值保險,應適用下述條款:貨物的保險價值應視為等於由被保險人對貨物辦理的承保損失的原始保險和所有增加價值保險的保險金額的總和的比例計算。

索賠時被保險人須向保險人提供所有其他保險的保險金額的證據。

保險受益

不適用條款)

10 本保險不使承運人或其他保管人受益。

儘量減少損失

儘量減少損失

(被保險人的利益條款)

11 對可取得賠償的損失,被保險人及其僱員和代理人有義務

11。1 採取為避免或儘量減少此種損失可能是合理的措施,並

11。2 保證對承運人、保管人或其他第三方追償的所有權利益被適當保護和行使,而保險人負責在可取得賠償的損失之外補償被保險人履行這些義務而適當和合理地招致的任何費用。

(棄權條款)

12 被保險人和保險人採取的旨在拯救、保護或恢復保險標的的措施不得視為放棄或接受委付或在其他方面損害任何一方的權利。

避免遲延

合理速辦條款)

13 本保險的條件之一是被保險人在所有其力所能及的情況下合理迅速地行動。

法律和慣例

(英國法律和慣例條款)

14 本保險受英國法和慣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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