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統計管理制度
- 2021-09-11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統計管理制度
發文單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文號:農發行字[2001]107號
釋出日期:2001-6-15
執行日期:2001-7-1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統計資訊收集
第三章統計分析
第四章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佈
第五章統計監督檢查
第六章統計人員的職責、權利及懲處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科學有效組織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下簡稱農發行)統計工作,規範統計行為,加強統計管理,保證統計資料的準確、及時、全面,充分發揮統計在促進農業政策性金融業務發展中的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金融統計管理規定》,結合農發行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農發行統計是指各級行對各項業務活動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調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諮詢意見,實行統計管理和監督等活動的總稱。
第三條統計工作遵循客觀性、科學性、統一性、及時性和保密性的原則。
第四條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
(一)科學系統地收集、整理和反映農發行資金運營和封閉管理各項業務狀況,相關企業財務狀況,以及國民經濟的重要指標和統計資料;
(二)準確、及時、全面地報送、彙總各類統計報表和資料;
(三)開展統計分析;
(四)按規定對外公佈統計資料,開展統計諮詢;
(五)依法進行統計檢查,實行統計監督;
(六)建立統一的資料中心;
(七)完成中國人民銀行佈置的各項統計調查任務。
第五條農發行統計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本制度適用於農發行各級行及業務代理機構。
第二章統計資訊收集
第七條統計資訊收集以定期統計報表為主,資料來源於會計賬表、會計原始憑證及臺賬等。根據需要,也可採取抽樣調查、典型調查、重點調查和專項調查等統計調查方式,擴充統計資料來源。
第八條全國性統計報表的制定、頒發、撤銷,由總行統一管理。省級分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下同)可以制定地區性統計報表,但須報總行備案。省級分行以下分支機構無權自行制定地區性定期統計報表。
第九條定期統計報表中的信貸、現金統計報表,由總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製定和頒發。
第十條定期統計報表中的糧油、棉花管理月報等專業性報表,由總行根據本行業務經營和封閉管理的需要制定和頒發。
第十一條省級分行統計機構可根據需要,在總行統一制定的報表中增加必要的統計專案。省級分行以下統計機構不得增加統計專案。
第三章統計分析
第十二條為滿足科學決策的需要,在收集與整理統計資訊資料的基礎上,對農發行經營管理狀況和業務發展趨勢進行分析預測。
第十三條統計分析包括業務經營狀況分析、封閉管理情況分析、金融形勢分析和宏觀經濟分析等。
第十四條統計分析應當採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保持統計指標日徑的一致性。
第十五條統計分析應當根據業務經營和封閉管理需要,及時提交分析報告,確保統計資訊的時效性。
第四章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佈
第十六條為了確保不洩露統計機密,保證對外公佈的統計資料的準確、統一,各級行應當加強對統計資料的管理,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稽核、交接和檔案等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統計資料的公佈,實行“集中統一,分級管理”的辦法。
(一)總行對外公佈全面的統計資料,須經總行行長批准,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公佈單項統計資料,須報總行行長批准。
(二)省級分行及以下機構公佈轄內的統計資料,須報經本級行行長審批,並報上級行和同級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八條各級行應當健全統計資料稽核制度,各項統計數字上報前須由統計負責人稽核、簽字後上報。各級行領導對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統計制度提供的統計資料不得修改,如果發現統計資料不實,應當及時責成統計機構或統計人員核實訂正。
第十九條對外公佈有密級的金融統計資料的審批許可權,實行“分級負責”制度。
絕密、機密。秘密級的金融統計資料,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對外公佈。
絕密、機密、秘密級的金融統計資料的劃分,按《金融工作中國家秘密級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統計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統計部門(統計人員)應當定期依法監督檢查轄內的統計工作、統計數字的真實情況以及統計法規的執行情況。省級分行統計部門開展統計監督檢查應當將結果書面報告總行統計部門。
第二十一條統計人員必須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內行使統計監督檢查權。統計檢查員必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
第二十二條統計檢查可以延伸至會計報表、與統計有關的其他業務及有關臺賬和原始憑證等。
第六章統計人員的職責、權利及懲處
第二十三條統計人員的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按規定準確、及時、全面地編制和填報各類統計報表,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二)嚴格遵守保密制度;
(三)收集、整理、提供統計資料;
(四)執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任務。
第二十四條統計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享有如下權利:
(一)有權按照統計法規和統計任務的要求,獨立開展統計調查,對查出的向題,有權要求其改正;
(二)有權拒報不符合規定的統計報表,揭發和檢舉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三)依照規定的審批程式,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和人員提供業務資料,詢問情況和查閱原始資料;
(四)有權對代理行的統計業務工作進行指導,並按照業務規章制度對其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本系統統計部門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相應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報表;
(二)拒絕上報或屢次無故遲報統計報表;
(三)違反本制度,自行編制、釋出統計報表;
(四)未經核實和批准,自行公佈統計資料,違反保密制度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由農發行總行負責解釋、修訂。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自2001年7月1日起實施。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結售匯統計制度》的通知》 (匯發[2006]42號),此檔案已被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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