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使用證是行政許可還是行政確認
- 2022-10-07
是行政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十一條: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等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核發使用權證,確認草原使用權。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並負責保護管理。集體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核發所有權證,確認草原所有權。依法改變草原權屬的,應當辦理草原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在申請草原使用證時的責任事項:
1、受理責任:申請人應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並附具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2、審查責任:對申請、證明材料明細表進行審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確認或不予確認決定(不予確認的應當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按時辦結,製作並送達合格證,建立獲證資訊檔案;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對取證單位不定期檢查;
6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以上資料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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