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傷口在額頭,共八處,其中五處長度在5釐米以上,請問司法鑑定時還需要認定傷口深度嗎?是否應屬於輕傷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攝影
  • 2022-10-10

面部傷口在額頭,共八處,其中五處長度在5釐米以上,請問司法鑑定時還需要認定傷口深度嗎?是否應屬於輕傷熱心問友2020.07.21 回答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釐米,兒童達6釐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釐米,兒童達4釐米的可以鑑定為輕傷,不需要認定傷口深度。按照提問的表述,“其中五處長度在5釐米以上”不知指的什麼情況,如果五處累計長度為5釐米,另三處累計是多少,不得而知,八處傷口累計達達到《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第六條規定標準的,可以鑑定輕傷,否則不行。 相關標準:

《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釐米(兒童達10平方釐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釐米(兒童達5平方釐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釐米,兒童達6釐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釐米,兒童達4釐米。

面部傷口在額頭,共八處,其中五處長度在5釐米以上,請問司法鑑定時還需要認定傷口深度嗎?是否應屬於輕傷匿名使用者2015.12.15 回答

屬於輕傷。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釐米(兒童達10平方釐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釐米(兒童達5平方釐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釐米,兒童達6釐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釐米,兒童達4釐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一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至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嚥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至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釐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釐米(兒童達3釐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釐米(兒童達4釐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釐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釐米;單塊面積2平方釐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釐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釐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釐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釐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面部傷口在額頭,共八處,其中五處長度在5釐米以上,請問司法鑑定時還需要認定傷口深度嗎?是否應屬於輕傷匿名使用者2012.07.16 回答

最好能提供附有標尺的照片

司法鑑定人在做臨床法醫學鑑定時 測量的是創口長度 (深度必須達結締組織下)如未傷及結締組織僅表皮劃痕不算創口

面部傷口在額頭,共八處,其中五處長度在5釐米以上,請問司法鑑定時還需要認定傷口深度嗎?是否應屬於輕傷2012.06.15 回答

一、根據《人體輕傷鑑定標準》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釐米(兒童達3釐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釐米(兒童達4釐米)或者頜面部穿透。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釐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釐米;單塊面積2平方釐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釐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釐米。

二、《刑法》 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民法通則》 第11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規定,致人身體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誤工、護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間伙食補助、必要的營養等費用;損傷達到傷殘等級的,還需要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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