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新證據的行政訴訟
- 2023-01-05
行政訴訟中,經人民法院批准後,可以提交補充新證據,例如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後,被告可以補充新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第三十六條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第三十七條
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