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 包括半數嗎?這個過半數不同嗎?
- 2022-12-25
不包括半數,例如股東人員為偶數,必
360問答
須過半才能分結果。
1、“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
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
不標但也綠
同意”。這裡的“其他股東過半
數同意”當指“其他股東人數過
半”,並非“其他
映益口讓位括均
股東所持表決權數過半”。
2、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是指除了轉讓股東之外的其他股東,同
以洲臉日片
意的股東人數超過1/2,如果等於1/2,也
視為法律條件不成就。
比如,某公司共5個股東,除了
黃甚團行馬當罪
轉讓股東之外,還有4個
股東,則同意的股東人數必
須是3人或者4人,方
哪濃預限
可視為法律條件成就;如
愛
果同意的股東人數為2人,仍視為法律條件不成就。
3、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
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
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
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
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
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
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
象媽就照設盟青際
,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
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不購買的,視為同意
正吧頻妒混
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
股權,在同等條件
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
統料電二織
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
對雜重狀
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公司法》關於“其他股東半數以上”的規定:
《公司法》第39條規定“代表
仍政廣好什袁但穿村幾
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
《公司法》第40條規定“代表
1/10以上表決權
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43條規定“必
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
款算
權的股東透過”;
《公司法》第
90條規定“必須經出
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透過”;
《公司
法》第103條規定“必
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
車明紅易除甲後間
過半數透過”,“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透過”;
《公司法》第110條規定“代表1/10以上
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
董事會臨時會議”;
《公司法》第121條規定“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透過”;
《公司法》
異即唱職過阿
第181條規定“有限責
連利二屋械息意讓部門都
任公司須經持有2/3以上表
決權的股東透過,股份有限公司須
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
表決權的2/3以上透過”;
《公司法》第182條規定“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
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參考
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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