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兩種及以上參與方組合不構成共同控制
- 2023-01-11
如果兩個以上組合,分別都能控制,那麼實際上哪個組合也不能真正控制。必須是唯一最小組合能夠控制,才是共同控制的合營安排。
共同控制的核心是“控制”,如果有兩種或者以上的參與方組合,那麼就沒有達到控制。而是作為參與方。
例如:甲乙丙三家公司,分別出資設立了新公司A,並約定,需要控股75%以上才能做出約定的決策。
甲公司持股50%,乙公司持股30%,丙公司持股20%,則甲公司和乙公司達成共同控制。
甲公司持股50%,乙公司持股25%,丙公司持股25%,則不能達成共同控制。
因為如果兩個及以上參與方組合分別都可以控制,那麼實事實是其中的任何一個組合無法真正實現控制,理論上只有唯一的最小組合才能夠實現控制,從而才能實現共同控制。
判斷“共同控制”的方法:
首先表明合營各方作為一個整體對該安排具有控制權;其次就合營各方的關係和決策機制而言,是在各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共同作出決策的,任何一個合營方都不能在不徵求其他合營方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面作出決策。
存在集體控制的各方事實上屬於一致行動人關係。但並不是所有一致行動人關係都屬於共同控制。一致行動人關係具體又可以根據內部決策機制分為兩類:
(1)雙方或多方共同決定某項經濟活動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合營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單方面作出決定;
(2)共同控制的基本方式是:合營各方所持表決權資本的比例相同,並按合同約定共同控制;合營各方雖然所持表決權資本的比例不同,但按合同約定共同控制;
(3)共同控制是以合營合同來約束的。
再看看別人怎麼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