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緊急聯絡人的法律責任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曲藝
  • 2022-12-03

信用卡緊急聯絡人的法律責任律說律答 2022-08-13

緊急聯絡人跟擔保人不一樣,在辦理信用卡一般不需要有擔保人,並不會承擔相應的風險和責任,包括在持卡人信用卡逾期,甚至是失聯的時候,銀行只是會聯絡緊急聯絡人,甚至都不會聯絡。因為辦理信用卡是卡主與銀行間的合約,合同只對當事人雙方有效,有些緊急聯絡人的電話本身就是不真實的,或者是已經更換了聯絡方式。

如果申請人逾期還款無法聯絡到,緊急聯絡人不需要為申請人逾期還款承擔責任。如不涉及擔保,緊急聯絡人也不需要承擔其他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絡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信用卡緊急聯絡人的法律責任龍的傳人fon 2022-09-06

信用卡緊急聯絡人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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