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違紀和收受禮金違紀的區別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曲藝
  • 2021-08-04

受賄違紀和收受禮金違紀的區別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7-04-01 回答

收受禮金的認定:收受下屬或服務物件禮金,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或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累計金額沒有達到30000元的,屬於違規收受禮金的行為,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對情節較輕的黨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非黨員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員,按《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要求處分 。

收受禮金涉嫌受賄的認定 :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影響力,利用婚喪喜慶、喬遷、生日、子女升學等宴請趁機斂財,達到相關法律規定數額的,涉嫌受賄罪。如某領導給子女辦婚事,收受下級人員或服務物件禮金累計達到30000元以上的,涉嫌受賄罪。按《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正常的禮尚往來:收受禮金,與正常的禮尚往來相差不多,如A方辦婚事收B方1000元,B方辦婚事時A方回禮1500元或2000元的,A方與B方無隸屬關係或非服務物件的,應視為正常禮尚往來。

相關規定:

《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貪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貪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受賄違紀和收受禮金違紀的區別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7-04-01 回答

《刑法》中沒有“收受禮金罪”。收受禮金涉嫌犯罪的按照受賄罪論處。

以前曾經有人提出設立“收受禮金罪”,但因存在爭議,且爭議較大,所以,最終並沒有納入刑法。因此,也就沒必要談假定條件下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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