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自留地權屬糾紛如何解決?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曲藝
  • 2021-09-15

農村自留地權屬糾紛如何解決?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7-09-17 回答

處理本案主要依據《土地法》《憲法》和相關司法解釋。

憲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據此,乙構成非法侵佔,應停止侵佔。

另外,《土地法》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按本條,乙佔自留地屬於屬於村集體土地,由村委會管理,但鄉鎮作為上一級管理者,也可以管理,劃分土地界限在此許可權。

同時,第十六條規定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所以案中此糾紛應由鄉鎮政府或縣政府處理。

綜上,案中政府處理有效,程式合法,甲也可申訴。

本案涉及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亂佔自留地,因農村的特殊性和相關立法的不完善,較難處理。

農村自留地權屬糾紛如何解決? (龍哥) 1級 2017-09-17 回答

這位網友,按理說,非農業戶口不應當分得自留地。即便當初分得了自留地,也一定有其特殊的歷史原因。當歷史原因消除後,土地應當恢復原狀。如果鄰居的地契是真實有效的,則網友家的自留地就該壽終正寢了。但網友應當向當地政府及時申請解決生活與生存問題。

希望網友明瞭誠祝網友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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