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均居住面積法定最低標準是多少?
- 2023-01-10
上海人均居住面積法定最低標準是5平方米。
根據《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九條(最小出租單位)
出租居住房屋,應當以一間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分隔搭建後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原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其他空間的,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十條(最低人均承租面積和居住人數限制)出租居住房屋,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
前款所稱居住面積,是指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的使用面積。
擴充套件資料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最小出租單位、居住人數限制和最低承租面積的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單位、居住人數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積規定的,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責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上海實施租房新規:人均居住面積不低於5平方米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