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客家圍龍屋保護條例(202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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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9-27

梅州市客家圍龍屋保護條例(2021修正)北大法寶 2022-06-03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客家圍龍屋保護,傳承客家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客家圍龍屋的保護。

本條例所稱客家圍龍屋,是指建築主體前部分由堂屋與橫屋構成方形,後部分由化胎與圍屋構成半圓形,形態呈前方後圓,與建築主體前的禾坪和半圓形水塘構成整體為橢圓形的以及因歷史、地形、地勢等原因造成半圓形水塘缺失的建築物、構築物。第三條客家圍龍屋保護遵循保護為主、科學規劃、分類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維護客家圍龍屋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持續性。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客家圍龍屋的保護工作,將客家圍龍屋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客家圍龍屋保護工作責任制和聯動工作機制,統籌做好城鄉建設發展中客家圍龍屋保護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做好客家圍龍屋的調查認定、規劃編制、監督管理等工作。

應急管理及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發展改革、財政、城市綜合執法、生態環境、教育、旅遊、農業農村、林業、水務、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資訊化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客家圍龍屋保護的相關工作。第五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客家圍龍屋的保護工作,完善客家圍龍屋保護配套設施,依法制止違反客家圍龍屋保護規定的行為,指導、支援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開展相應的客家圍龍屋保護工作。第六條客家圍龍屋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指導、督促村民、居民按照保護的要求合理使用客家圍龍屋,配合做好客家圍龍屋保護的宣傳工作,協助開展客家圍龍屋的火災預防和撲救,勸阻、報告違反客家圍龍屋保護規定的行為。提倡和鼓勵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村民、居民制定保護客家圍龍屋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第七條客家圍龍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管理人應當加強客家圍龍屋的日常維護、修繕和保養。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成立客家圍龍屋保護專家委員會,負責客家圍龍屋保護的諮詢、指導、評審相關工作。客家圍龍屋保護專家委員會由文化、文物、規劃、房產、建築、歷史、土地、社會、經濟和法律等領域專家組成,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第九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客家圍龍屋保護的研究、宣傳、教育工作,透過組織開展客家優秀傳統文化研究、出版物編印、培訓、展覽、媒體宣傳等活動,弘揚客家優秀傳統文化,提高全社會保護客家圍龍屋的意識。第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客家圍龍屋的保護利用工作,鼓勵建立客家圍龍屋民間保護組織。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破壞客家圍龍屋的行為。

市、縣級人民政府對在客家圍龍屋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保護名錄和保護規劃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客家圍龍屋保護名錄,將客家圍龍屋分為以下三個類別按程式確定後列入保護名錄:

(一)第一類客家圍龍屋:已公佈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客家圍龍屋,包括已核定公佈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客家圍龍屋和尚未核定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客家圍龍屋;

(二)第二類客家圍龍屋:已確定公佈為歷史建築的客家圍龍屋;

(三)第三類客家圍龍屋:除第一類客家圍龍屋和第二類客家圍龍屋外,歷史、藝術、科學、文化和社會價值較高的客家圍龍屋。第十二條除第一類客家圍龍屋外,建成六十年以上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客家圍龍屋,可以由市、縣(縣級市)人民政府確定為歷史建築,納入第二類客家圍龍屋保護:

(一)建築樣式、施工工藝和工程技術具有建築藝術特色和科學研究價值,建築形制完整,現狀儲存較好;

(二)著名人物居住、活動或者重大歷史事件發生地並有條件恢復原貌的;

(三)位於文物保護單位周邊,格局基本完整,作為與文物本體相關的環境要素的,或者與傳統建築(群落)連續成片的;

(四)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直接相關的客家圍龍屋。

對於建成不足六十年的特別有價值的客家圍龍屋,符合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由市、縣(縣級市)人民政府確定為歷史建築,納入第二類客家圍龍屋保護。

在確定為歷史建築之前,市、縣(縣級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徵求公眾和客家圍龍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管理人的意見,並組織專家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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