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領海時怎樣定義的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農業
  • 2021-10-15

國家領海時怎樣定義的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8-04-25 回答

領海,沿海國主權管轄下與其海岸或內水相鄰的一定寬度的海域,是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領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均屬沿海國主權管轄。

1958年《領海及毗連區公約》規定:國家主權及於其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鄰接其海岸的海域,稱為領海。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也採用類似的規定,但增加了在群島國的情形,主權及於群島水域以外鄰接的一帶海域。國家的主權也及於領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國家領海時怎樣定義的 狂奔de蝸牛 1級 2018-04-25 回答

領海在地理上是指與海岸平行並具有一定距離寬度的帶狀海洋水域。

按海洋法,領海定義為:“國家主權擴充套件於其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鄰接其海岸的一帶海域,稱為領海。”關於主權不僅是指水域,而擴充套件於領海之上的空間及海底和底土。

關於領海中的“一帶海域”的確定涉及到領海的基線、領海的寬度和領海的外沿線的確定。

領海的基線是指“沿海國官方承認的大比例尺海圖所標明的沿岸低潮線”。但是,“在海岸極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緊接海岸有一系列島嶼,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的劃定可採用連線各適當點的直線基線法”。直線基線法就是在岸上向外突出的地方和一些接近海岸的島嶼上選一系列的基點,各基點依次相連,各點間的直線就連成沿海岸的折線。

關於基線向外的寬度有個發展過程。在18世紀,以海岸邊大炮所能打到的距離為限。那時大炮射程約為5。6km,故被當時的海洋大國所接受。而後,由於炮的射程增大,各國遂把領海向外擴大到7、11、22km或更多,不過採用22km的佔多數。到1972年,南美秘魯等國家帶頭,為保護其沿海漁業資源,把領海擴大到約370km。1973年召開了第三次海洋法會議第一期會議。經過九年的艱苦談判,新的海洋法公約(即《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於1982年4月30日在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第十一期會議上透過。經磋商,根據大多數國家意見透過的《公約》規定為,“每一個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直至從按照本公約確定的基線量起不超過22km的界限為止。”但有些拉美國家仍堅持370km,未簽署此公約。

關於領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條其每一點同基線最近點的距離等於領海寬度的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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