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做終審?一審終審的6種情形是哪6種?
- 2022-03-25
終審是法院對案件的最後一級審判。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中級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二審案件(除香港澳門地區外,由於一國兩制情況,終審在當地終審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都是終審,當事人不能再上訴。
一審終審的6種情形如下:
1、選民資格案件;
2、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4、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5、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6、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依照本章程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終審是法院對案件的最後一級審判。
一審終審的6種情形是:(1)選民資格案件;
(2)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4)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5)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6)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依照本章程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以上就是針對“什麼叫做終審?”和“一審終審的6種情形是哪6種?”的問題進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終審是法院對案件的最後一級審判。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以下6種情形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1、選民資格案件;
2、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4、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5、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6、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依照本章程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