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監督管理條例
- 2022-09-03
第一條為減輕農民負擔,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保證有關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貫徹執行,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和本轄區的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以下簡稱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鄉(鎮)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由鄉(鎮)經營管理站負責。
各級監察、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本條例的貫徹實施。第三條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的法律、法規,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
(二)會同有關部門稽核涉及農民負擔的檔案;
(三)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加重農民負擔的檔案和專案;
(四)審計監督村提留、鄉統籌費、義務工、勞動積累工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情況;
(五)會同有關部門對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收費、集資、各種基金等社會負擔專案的合法性進行檢查和審計監督;
(六)受理有關農民負擔問題的舉報和控告;
(七)參與調查處理有關農民負擔的案件。第四條農民應當履行依法納稅,完成國家農產品訂購任務,上繳村提留和鄉統籌費,承擔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等義務。同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拒絕攤派、強制性集資、非法收費等其他負擔;
(二)決定參加或者不參加保險,但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有價證券、訂閱或者不訂閱報刊雜誌和書籍;
(四)決定接受或者不接受提供的技術、勞務、資訊等經濟活動中各類有償服務;
(五)控告、檢舉、揭發非法增加農民負擔的行為,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依法申請減免村提留、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五條農民每年直接繳納的村提留、鄉統籌費的總額,以村為單位計算,不得超過上年人均純收入的5%。
有條件的縣(市、區)對農民承擔的村提留和鄉統籌費可以實行定額管理。第六條村提留、鄉統籌費限額界定範圍:
(一)屬於農民負擔,計算在5%以內的:
1、承包耕地的農戶按照人口或者耕地面積負擔的村提留、鄉統籌費;
2、集體耕地的承包費。
(二)屬於農民負擔,不計算在5%以內的:
1、集體新開墾的耕地八年以內的承包費;
2、水面、荒山、林地、果園承包費;
3、養殖業承包費;
4、經營個體工商業和私營企業的農戶繳納的村提留和鄉統籌費;
5、鄉、村企業負擔的村提留和鄉統籌費。第七條村提留應當佔村提留、鄉統籌費總額的一半以上。其中公積金不得少於村提留的40%。第八條村提留使用範圍:
(一)農田基本建設、植樹造林、購建生產性固定資產和興辦集體企業;
(二)因公傷亡人員家庭補助、特別困難戶補助、合作醫療保健、五保戶供養以及其他集體福利事業;
(三)幹部報酬和管理費用。第九條鄉統籌費使用範圍:
(一)鄉、村兩級辦學經費用於本鄉(鎮)範圍內的鄉、村兩級中小學民辦教師工資、教學儀器購置、房屋維修及公用經費補貼;
(二)計劃生育費用於安排鄉、村兩級計劃生育宣傳費、手術費、後遺症病人生活補助費、避孕藥具購置費等;
(三)優撫費用於優撫物件家庭優待和補助;
(四)民兵訓練費用於鄉、村兩級基幹民兵、普通民兵和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軍事訓練;
(五)鄉村道路修建費用於鄉(鎮)與村、村與村之間的公路建設;
(六)衛生事業費用於農村初級衛生保健等。第十條村提留和鄉統籌費實行預決算管理制度。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於每年三月底前作出上年村提留決算方案,提出本年度預算方案,報鄉(鎮)農民負擔主管部門稽核後,由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透過,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於每年三月底前作出上年鄉統籌費決算方案,編制當年預算方案,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透過,連同本鄉(鎮)範圍內的村提留預決算方案一併報縣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村提留、鄉統籌費預決算應當張榜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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