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辦法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舞蹈
  • 2022-09-11

江西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辦法北大法寶 2022-05-30

第一條為了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規範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居住管理、權益保障和公共服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市、縣居住的人員。第三條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流動人口應當遵守法律,依法履行義務。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所需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資源整合、集中管理、互聯互通的原則,組織有關部門逐步建立流動人口綜合資訊系統,實現政府部門之間資訊共享,方便流動人口辦理有關就業、就學、經營、社會保障等事務。第六條公安機關負責流動人口的居住登記、居住證的製作、發放和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口和計劃生育、工商、稅務、民政、衛生、教育、司法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及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協助做好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七條流動人口應當按照國家和本辦法規定,辦理居住登記。

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流動人口是育齡婦女的,還需提供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第八條流動人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居住登記,並由登記責任人或者單位在登記後三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透過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向公安機關申報:

(一)流動人口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動人口入住時進行登記;

(二)流動人口就業並由用人單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單位在流動人口受聘時進行登記;

(三)其他十六週歲以上的流動人口,由提供住宿的單位、個人在流動人口入住時進行登記。

房屋出租人向流動人口出租房屋,應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居住在具有本地戶籍的親屬家中的流動人口,居住時間在十五日以下的,可以不辦理居住登記。第九條居住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經營性服務場所的流動人口,由經營單位按照《江西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住宿登記。第十條在學校、民辦高等教育機構、培訓機構寄宿就學或者培訓的人員,由學校、民辦高等教育機構、培訓機構在其入學時進行登記。

公安、民政、城管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發現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告知或者引導其向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求助;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負責對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進行登記。

在醫院住院就醫的人員,由醫院按照患者住院管理相關規定負責登記。

上述人員不再需要向公安機關申報居住登記。第十一條物業服務單位以及從事房屋租賃、職業介紹的中介機構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和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開展流動人口資訊的採集、報送等服務管理工作。第十二條擬在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已滿十六週歲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流動人口,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機關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領《江西省流動人口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

(一)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得營業執照的;

(三)已在居住地購買房屋的;

(四)符合居住地落戶條件,但本人尚未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

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應當如實填寫《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表》,並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居住證明和相關材料。

居住證的有效期限為六個月至三年,具體期限根據流動人口擬居住時間確定。第十三條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對收到的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的材料,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送交當地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接到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的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核心發居住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其應當提交的材料;對不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領人,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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