樞密院的職能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歷史
  • 2022-04-01

樞密院的職能youlove7KX 2016-05-12

君主會在樞密院的建議下,發出樞密令(Order-in-Council),以發揮其行政權力。樞密令一般由政府,而非君主所撰寫,它的作用主要是制定簡單的政府規例和作政府任命。此外。樞密令也會向王家屬地立法機關透過的法律給予御準(Royal Assent)。

除樞密令外,也有一種樞密院令(Orders of Council)。前者由君主在樞密院的建議下發出,後者則由樞密院的成員制訂,而且不須君主的干預。樞密院令根據《國會法案》的特殊權力所簽發,主要為公眾機構制訂規章。

另外,君主會在樞密院的建議下發出王家特許狀(Royal Charter)。特許狀可為公司賦予特別地位,也可為市鎮賦予自治城市(city)或自治市鎮(borough)的地位。

因此,樞密院的管轄的事務可謂林林總總,例如鑄幣、大學地位、規管墓地、制定銀行假期和任命政府官員等等。至於一次性的事務,例如合併或分割政府部門,若果由樞密院處理的話,會比起部門自身更具效率。

君主會同樞密院(Crown-in-Council)也會負起一定的司法職能。在英國國內,君主會同樞密院會受理來自教會法庭、五港同盟海軍法庭、捕獲法庭以及王家獸醫學院紀律委員會的上訴。至於牽涉到教會專員的計劃和一部份《國會法案》(如《1975年下議院喪失資格法案》)的案件上訴,也會受理。君主會同樞密院也會受理部份來自英國以外的上訴案件,地區包括其海外領地、王家屬地、英屬基地區(Sovereign Base Area)和數個英聯邦成員國。以上的上訴案件在名義上,雖然由君主會同樞密院時審理,但實際上則由司法委員會所負責,而司法委員會的成員均由身兼樞密院顧問官的法官所組成。司法委員會對涉及《1998年蘇格蘭法案》、《1998年威爾士政府法案》和《1998年北愛爾蘭法案》的案件,原本均可直接行使其司法裁判權,惟有關權力已於2009年移交至聯合王國最高法院。。

簡言之,樞密院負責處理形形色色的正式國務。而這些事務,可以是未有由君主委託任何政府機構處理的事,或《國會法案》所列明一些由君主直接賦予的權力,讓樞密院可以方便行事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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