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事”跟“大使”有什麼區別?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歷史
  • 2022-04-06

“領事”跟“大使”有什麼區別?芝士回答來自: 芝士回答 2021-08-13

區別在於領事是保護本國與它的僑民的權益和處理僑民事務。大使是同駐在國政府保持政治聯絡,促進兩國正常關係的發展,研究駐在國的情況和內外政策,保護本國國家權益。

領事

(外交人員職務)

一國根據協議派駐他國某城市或某地區的代表。一般有總領事、領事、副領事和領事代理人。

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規定,領事官員的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促進派遣國與接受國關係的發展

領事官員的重要職責之一就是要積極開展同領區內地方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廣泛聯絡和友好交往;利用各種合法渠道,廣泛開展對外宣傳工作,介紹本國在各方面的發展狀況;採用一切合法手段調查接受國的經濟、貿易、科技、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情況,並向本國政府報告。領事官員透過上述活動,增進本國與外國的相互瞭解,促進友好合作關係的發展。

保護本國公民及法人的正當權益

公民享有本國領事保護的權利。當其正當權益如人身安全、財產權益等受到侵犯,或受到歧視和不平等待遇時,領事官員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加以保護,必要時進行交涉,包括要求懲兇、道歉、賠償損失、防止事件再次發生和取消無理措施等。本國公民若被逮捕、監禁或以其他方式被剝奪自由,有權要求會見領事官員或與之通訊。領事官員有權探視該公民。

頒發護照和簽證

領事官員為本國公民頒發、換髮、補發身份證件。為前往或途經本國的外國人頒發簽證。

擔任民事登記員和公證人

領事官員在民事和司法方面的職務通常包括接受有關國籍問題的申請、登記本國公民的結婚、出生、死亡等。領事官員為本國公民出具在本國境內外使用的文書,為外國人出具在本國境內使用的文書。認證本國和駐在國有關當局所頒發文書上的簽字和印章,以便在使用時具有法律效力。

領事職務還包括

處理有關本國公民遺產的事務。轉送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或執行囑託調查書或代派遣國法院調查證據的委託書等。

關於船舶、飛機和火車的職務

領事官員對具有本國國籍的船舶、飛機和火車、汽車等交通運輸工具行使監督和檢查權並向其提供必要的協助。特別是駐在國當局對其採取強制措施時,應通知領事官員,以便實施領事保護。

領事官員除執行本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和締結的雙邊條約規定的領事職務外,還可執行本國授權而又不為駐在國反對的其它職務,以及在一定條件下承辦外交事務,或代表第三國執行領事職務。

領事官員承擔著許多政府部門的職責,因而與公眾之間的聯絡十分密切。一國政府同居住在國外的本國公民的聯絡幾乎都是透過領事官員進行的。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和國際交往的日益擴大,領事職務的範圍不斷拓展,人們必然更廣泛地、更頻繁地接觸到領事工作。

派駐領事歷史

派駐外國城市或地區的代表。受本國駐該國的大使(或公使)指導,維護本國及僑國利益,管理本國在當地的僑民,輸各項有關國際交往的事務。我國清朝自光緒元年(1875)定出使制後,始依國際慣例,派遣領事、總領事。清制,總領事從四品,領事正五品。民國為薦任官。

大使

(近現代外交官官員)

大使是一國派往他國和國際組織辦理外交事務的最高級別的正式代表,通常都授有“特命全權大使”之銜,是一國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的,享有比其他外交等級更高的禮遇,可以請求駐在國元首的接見。

19世紀末以前,只有大國間才能互派大使,反映了中小國家不平等的地位,現在絕大多數國家均可互派大使。

大使的主要職責是:同駐在國政府保持政治聯絡,促進兩國正常關係的發展,研究駐在國的情況和內外政策,保護本國國家權益。大使享有代表本國和進行外交活動的權利,享有外交特權,同時,也有尊重駐在國法律、秩序、風俗習慣和承擔不干涉該國內政的義務。

全稱為“特命全權大使”。由國家元首任命,在所駐國家代表本國及本國元首,為最高的外交代表。此為國際公認的準則,而非個別國家的規定。我國民國時期駐外使節,在三十年後期以前,均用比大使低一級的公使銜。

總領事館不是每個大型城市都有;僅在幾個大城市有,如上海、廣州。而大使館只有在首都才有,一個主權國家只有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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