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離婚案件的管轄,民訴法21條與民訴法若干問題意見12條如何理解和適用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歷史
  • 2022-09-07

對於離婚案件的管轄,民訴法21條與民訴法若干問題意見12條如何理解和適用愛你不如久伴你2016.10.26 回答

民訴法21條:二節 地域管轄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意見12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者並沒有衝突,只要你有證據證明另一方不在其戶口所在地一年以上就可以,比如說在監獄服刑,就有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謝友林律師

對於離婚案件的管轄,民訴法21條與民訴法若干問題意見12條如何理解和適用若相守、卟離2015.01.06 回答

二十六條是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這個不屬於協議管轄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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