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有侮辱情節和輕微毆打無外傷八年前十六歲的時候曾因非法拘禁罪判緩過現在想辦判緩需要什麼手續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歷史
  • 2022-09-15

非法拘禁罪有侮辱情節和輕微毆打無外傷八年前十六歲的時候曾因非法拘禁罪判緩過現在想辦判緩需要什麼手續模里西斯2017.03.05 回答

雖然當事人十六週歲時曾因非法拘禁罪而被定罪處罰,但現時再涉嫌刑事犯罪,符合緩刑相關規定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四條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非法拘禁罪有侮辱情節和輕微毆打無外傷八年前十六歲的時候曾因非法拘禁罪判緩過現在想辦判緩需要什麼手續匿名2017.03.05 回答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是一種持續行為,即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不具有間斷性。時間持續的長短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隻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成立本罪。(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

非法拘禁以對被害人達到控制時即構成,非法拘禁達24小時後既構成非法拘禁既遂。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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