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禮與刑的說法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歷史
  • 2022-09-16

西周的禮與刑的說法步餘年 2020-11-02

不是說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也就是說針對不同的人有有不同的方法進行管理,說到底的話,就是針對不同等級的人,要有不同的一個管理方法,這就說明了在當時的話,事實上能分為兩個部分,針對不同的部分,用不同的方法進行管理,這也是西周時期的社會狀況。

西周的禮與刑的說法鯤鵬前的菜鳥 2020-11-02

西周時期的立法、司法活動無不體現著“明德慎罰(1) ”這一重要思想。從歷史發展來看,夏商的滅亡與統治者的暴虐統治密不可分。“夏王滅德作威,以敷虐於爾萬方百姓(2) ”,“商罪貫盈,天命誅之(3) ”,新的統治者意識到政權的穩固並非僅以完善且嚴厲的刑律制度為基礎,在統治者進行立法活動的過程中,需要貫徹理性的道德標準,從而得以在臣民之中建立完整的、符合統治階級利益需要的道德標準。

形成這種“良法之治”的重要途徑之一是便是引禮入法。這其中有兩個原因。首先,中國古代社會始終以倫理作為是非的評判標準,以人們普遍接受的社會道德體系作為評價行為的依據。禮教在很大程度上滿足了使這種標準全民化的需求,同時也確定了禮的權威性。其次,在資訊交流極不方便的時期,律法的頒佈與實施是一個艱難的過程,無法全面普及,更難以關注到社會生活的每一個層面。而傳統的禮儀制度千百年來卻不斷完善,涉及宗教信仰、宮廷制度、祭祀活動等諸多方面,並逐漸被人們所接受。因此,在當時來說,要形成一個有法可依、普遍守法的社會,引禮入法必不可少。

西周的禮儀制度很大一部分繼承自夏商時期。孔子曾說:“殷因於夏禮”而“周因於殷禮 (4)”。西周對於夏商禮制繼承性的發展,其目的是在於調整社會關係,鞏固奴隸主階級的統治。因此,統治者不可避免的標榜“天命”與“神權”,旨在全社會範圍內形成對王權的絕對服從。同時,西周統治者重視“天”與“人”的關係,強調“惟天地萬物父母,惟人萬物之靈 (5)”,而“天矜於民,民之所欲,天必従(6) 之 (7)”,只有“敬事上帝(8) ”,才能“祈天永命(9) ”,這樣便形成了天之於君、君之於民、民之於禮、禮之於天的一系列關係。

意識到禮在統治中的重要作用之後,西周的統治者處於規範禮制這一直接目的,制定了《周禮》。由於《周禮》已經成為由國家制定、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同時時調整人的行為關係的規範,因而它具備了法特性,周禮也就正式成為了西周時期法的淵源。《周禮》的調整範圍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作用面積之廣甚至超過了當時制定的其他任何法律法規,因此它可以被稱作西周時期國家的根本大法 (10)。

除《周禮》外,西周還頒佈了一系列以規定刑律為主的法律法規。其中最重要的是“九刑”、《呂刑》和一系列誥、誓、訓、命。這些有成文法性質的法律規範與禮制本身一起構成了西周的法律體系,宣揚“德威惟畏,德明惟明(11) ”,體現著“明德慎罰”的思想。但總體來說,這些法律規範是禮制的精神在刑律上的體現。由於“法是先於國家而產生,中國古代從習慣法到成文法的過渡,曾經歷了一個漫長的歷史時期 (12)”,因此這一時期的法大多還是以傳統禮制為基礎,只是在內容上加以區分,從這個角度看,不論是《周禮》、《呂刑》還是其他法律法規,都不能稱作是完備的成文法。

雖然“禮”與“法”都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的行為規範,兩者調整目的卻不完全相同。孔子曾這樣評價:“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其格 (13)。”不難看出,禮儀規範制定的目的是在全社會範圍內形成道德評判標準,在這種標準的束約之下,人民的所作所為都要合乎禮法,從而達到預防違法犯罪行為出現的目的。以《周禮》為例,其規定大多集中於臣民在日常生活中“為”或者“不為”的義務,只要行為符合其要求,違法與犯罪的現象就可以避免,也就是說,人民對於立法的遵守可以形成某種自覺性。而法的制定則在於體現它的評價機能。這種評價主要是對犯罪現象本身的評價,透過這種評價來行使定罪量刑的權力,使犯罪分子受到懲罰。如周公《酒誥》中所描述的:

“厥或誥曰:‘群飲。’汝勿佚。盡執拘以歸於周,予其殺。又惟殷之迪諸臣惟工,乃湎於酒,勿庸殺之,姑惟教之。有斯明享,乃不用我教辭,惟我一人弗恤弗蠲,乃事時同於殺。(14) ”

這樣看來,周人“群飲”酗酒者要予以處死 (15)。這種以酷刑為主的刑罰原則也起到了一定震懾社會的作用。

在現代社會當中,儘管有一些法律的制定是針對特定的群體,如有特定職權從而享受特定權力同時否有特定義務的人,但從整個社會權利義務的平衡角度看來,這些法的制定是為了更好的體現“以權利為本位”的精神。而西周時期確立的“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16)”的原則更多的是規定了不同階級所應負的不同義務,其目的是為了保證政權的穩固。違反法律的貴族階級使用特別的刑罰系統,其所受刑罰的強度往往也小於庶民。在刑罰方面享受特權的不同層次的貴族由“八辟之法”確定,即八種人犯罪不受一般刑罰制度所調整。《周禮》對於“八辟之法”有這樣的規定:“以八辟麗邦法。附刑罰。一曰,議親之闢;二曰,議故之闢;三曰,議賢之闢;四曰,議能之闢;五曰,議功之闢;六曰,議貴之闢;七曰,議勤之闢;八曰,議賓之闢 (17)”。然而“禮不下庶人”並沒有降低裡對於庶民的要求,反而使禮制規範對於庶民來說更加嚴格。概括地講,平民百姓不但受一般禮制要求的約束,而且不得違法僭越享有貴族使用的特權性禮 (18)。

西周時期立法所體現的另一重要原則是“親親”、“尊尊(19) ”。“親親”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互相愛護團結,“尊尊”不僅要求在家庭內部執行,貴族之間、貴族與平民之間、君臣之間都要講尊卑關係,講秩序和等級 (20)。這一重要原則的實質也是為了維護王權統治的需要。在這一原則的作用之下,西周確立了以宗法制、分封制和等級製為主要內容的宗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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