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新刑律》的特點 明朝《大誥》的內容和特點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歷史
  • 2021-09-21

《大清新刑律》的特點 明朝《大誥》的內容和特點天又熱了 推薦於2016-11-19

《大清新刑律》原稱《欽定大清刑律》,由清政府於1911年1月25日頒佈,原定宣統五年施行,但因清朝滅亡而未及施行。它是清末法制改革中制定的最重要的新型法典之一,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1)《大清新刑律》是一部近現代意義上的新式法典。在編篡體例上,法典採取了近代西方刑法典的模式,分為總則和和分則兩個部分,在內容上,不再納入民法、訴訟法等方面的內容,突破了傳統法典諸法合體的形式,是一部純粹的刑法典。

(2)新刑律在刑罰上拋棄了傳統的封建五刑制度,採用新的刑罰制度,將刑罰分為主刑和從刑;主刑包括罰金、拘役、徒刑、死刑,從刑則包括褫奪公權和沒收。

(3)新刑律在一定程度上拋棄了傳統的刑法思想和原則,採納了西方近代刑事法律思想原則和術語。如採納罪刑法定而刪除比附制,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代替封建等級特權,刪除了八議、十惡等罪名,引進了緩刑、假釋、正當防衛等制度和術語。

(4)《大清新刑律》的《暫行章程》中,保留了不少傳統的刑法規則。新刑律修訂過程中,禮教派對其進行了多次的詰難,從而引發禮、法之爭。新刑律是兩派妥協的產物。因此,在刑律中,儲存了許多封建性的東西。如,在新刑律正文後增補具有濃厚宗法倫理色彩的《暫行章程》五條,其中保留了一些親屬相犯之類的封建性條款。

明《大誥》於1387年編成,共有二百三十六個條目,其內容主要由三個方面組成:

一是撮洪武年間刑事案件之要,特別是洪武十七年至十九年朱元璋對臣民法外用刑的大量案件,用以“警省頑奸”;二是結合陳述案件和列專條頒定了一些新的重刑法令條款,用以嚴密法網;三是在不少條目中兼雜有明太祖對臣民的大量“訓導”,明確地表達了朱元璋重典治國的思想和主張。《大誥》實際上是以案例、峻令、訓導三個方面內容組成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特種刑法。“《大誥》的問世,標誌著明王朝把重典政策推向了新的階段。”它用刑的嚴峻程度和明律相比確實可以說是有過之而無不及:

第一,列舉種種酷刑案例懲戒臣民,以詔令的形式公開肯定法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大誥》總共羅列了凌遲、梟令、夷族罪千餘條,斬首棄市以下罪萬餘種。

第二,同一種犯罪,《大誥》的處刑要比《大明律》大大加重。除了個別罪名(如匿藏逃軍)《大誥》與明律量刑相同之外,幾乎所有的罪名都是加重處罰。四編大誥中開列的刑罰如族誅、梟首、斷手、斬趾、刖足、墨面文身、挑筋去膝蓋、閹割為奴等都是漢律以來久未載於法令的酷刑。

第三,朱元璋還在《大誥》中設定了不少具有法律效力的重刑法令。

“大誥”有以下幾個特點:①列舉種種以酷刑懲治吏民的案例,公開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大誥”總共羅列族誅、凌遲、梟首案例幾千件,斬首、棄市以下罪案例萬餘種,其中酷刑種類有族誅、凌遲、梟首、斬、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挑筋去膝蓋、斷手、斬趾、刖足、枷令、常號枷令、枷項遊歷、重刑遷、充軍、閹割為奴等幾十種。②同一犯罪,“大誥”較明律大大加重,其中不少依明律只應處笞、杖的,“大誥”卻加重為死刑。③設定了不少為明律所沒有的-和罪名,著名的有“禁遊食”、“市民不許為吏卒”、“嚴禁官吏下鄉”、“民拿害民官吏”、“寰中士夫不為君用”等。④強調重典治吏。“大誥”的打擊矛頭總的說來是針對全體吏民,但側重點是懲治貪官汙吏,其條目80%以上是屬於治吏的。

《大清新刑律》的特點 明朝《大誥》的內容和特點網友46445c2dfec 2009-06-21

《大誥》是寫犯罪事件的一部讓人噁心的一部小說,《大清新刑律》則不是這麼噁心。《大誥》可以在朱元璋時代減輕某人的罪過,沒有則加重某人的罪過,比如流放,就如果有書的話,可以改坐大牢,沒有就直接殺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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