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司法精神病學?精神分裂症病人犯罪有無法律責任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寵物
  • 2023-01-11

什麼叫司法精神病學?精神分裂症病人犯罪有無法律責任cobra801sohu 推薦於2017-10-08

司法精神病學是研究和解決有各種精神障礙的人在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法律責任的學科。 是精神病學的一個分支,精神病學與法學之間的邊緣學科。狹義的司法精神病學也指法醫精神病學,司法精神病學研究的內容,重點在於研究各種精神疾病的患者在刑事犯罪、民事法律關係和訴訟中的地位、能力問題,進行司法精神病學鑑定(法醫精神病鑑定),以判明精神病人的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包括刑事責任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訴訟能力、作證能力以及服刑能力等,為司法部門進行審判提供科學的依據。司法精神病學鑑定所見的各種精神疾病,往往由於產生於拘捕、審訊、監禁、執行刑罰的特殊環境中,其臨床表現常與通常精神病臨床所見不同,而具有某些特點。例如反應性精神病比較多見,還可見到通常罕見的短暫性精神活動障礙,以及精神病的偽裝。對詐病需經司法精神病學鑑定,以鑑別其真偽。此外,是否需要對特定的精神病患者設定監護,也須司法精神病學專家鑑定。

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精神正常的人都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對精神病患者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我國《刑法》第18條明確規定必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醫學要件,即必須是確實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學要件,即實施並造成危害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控制能力。據此,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分為如下三種不同的情況。

第三,無刑事責任能力。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的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處於發病期,並且作案行為與精神疾病直接相關,喪失了對自己行為的辨認或控制能力;或者患者處於衰退期,精神活動不穩定或殘餘病態意識誘使,可能作出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在這些情況下,即認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該患者不負刑事責任。

第四,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即患者在實施危害行為時,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並未完全喪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這些能力有所減弱,故認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處於發病期,但作案行為與精神症狀不直接相關;或間歇期緩解不全,遺留不同程度後遺症——在這些情況下作案,其辨認能力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削弱,應認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只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五,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間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處於間歇期,並且沒有任何後遺症狀;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緩解,病程完全平息——在這些情況下,患者對自己的行為有辨認和控制能力,應認定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當然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第六,前述只是刑事責任能力認定的一般原則,但每個案件都具有特殊性,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依據我國《刑法》第18條的精神,首先應當確定醫學診斷,明確是否具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時處於何種病程階段。然後分析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與作案時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因果關係進行認定。

第七,應當強調指出的是,犯罪嫌疑人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或者屬於何種行為能力人,既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主觀判斷來確定,還不能僅憑一般醫院病情與病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過法定的鑑定程式確認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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