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倍徵收排汙費和超標罰款能同時實施嗎?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寵物
  • 2021-10-08

加倍徵收排汙費和超標罰款能同時實施嗎?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6-10-11 回答

全國性的排汙費規定有:

1。《排汙費徵收標準管理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下列排汙收費專案向排汙者徵收排汙費:

(一)汙水排汙費。對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按照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徵汙水排汙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計徵的收費額加一倍徵收超標準排汙費。

2。最近的檔案 《關於調整排汙費徵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008號 ):

三、實行差別收費政策,建立約束激勵機制。企業汙染物排放濃度值高於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業汙染物排放量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各省(區、市)規定的徵收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汙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徵收排汙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也要按照各省(區、市)規定的徵收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汙費。企業汙染物排放濃度值低於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徵收排汙費。各地要加強對超限值排放汙染物的監測和動態甄別工作,確保差別排汙收費政策落實到位。

加倍徵收排汙費和超標罰款能同時實施嗎? 小蟲蟲 1級 2016-10-11 回答

《水汙染防治法》中“應繳納排汙費數額”徵收標準及計算方法確定關於《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規定中“應繳納排汙費數額”該如何確定的有關問題,環境保護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經研究,近日做出解釋,全文如下:

2008年修訂的《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汙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拆除、閒置水汙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汙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汙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經請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現就《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所指“應繳納排汙費數額”的具體應用問題,通知如下:

一、《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所指“應繳納排汙費數額”,是法律授權環保部門參照排汙費徵收標準及計算方法確定並用以裁定罰款數額的基數。

二、確定“應繳納排汙費數額”時,對水汙染物的種類、濃度和汙水排放量的認定,按照以下方法執行:

1。關於水汙染物的種類、濃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水汙染源線上監測技術規範或者監督性監測方法,對違法行為發生時所排水汙染物的種類、濃度進行認定。

2。關於汙水排放量,排汙者實施違法行為不超過30天的,應當按照30天的汙水排放量進行認定;超過30天的,應當按照實際違法行為期間汙水排放量進行認定。

三、排汙者具備法定減繳、免繳、不繳排汙費情形的,不影響環保部門參照排汙費徵收標準及計算方法確定並用以裁定罰款數額的基數。

四、關於《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應繳納排汙費數額”具體應用問題,環境保護部此前所作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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