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稅務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詩詞
  • 2022-08-06

簡述稅務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華律網2019.05.11 回答

稅務行政訴訟是國家審判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其他訴訟活動一樣,應遵循一些共有的訴訟原則,但稅務行政也有自己特有的原則,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原則;

這是《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的一些原則,在稅務行政訴訟中這一原則表現得尤為明顯。稅務行政相對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期間,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稅務行為不停止執行。實行這一原則主要是考慮如果在稅務行政訴訟期間,停止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一方面剝奪了稅務機關的行政管理權利,在稅務管理上形成一種暫時的“真空”或放任階段;另一方面,即使退一步講,如果這一稅務行政行為在訴訟結束後被認為是違法的,可以返還已執行的稅款,而不至於有不可彌補的損失。因為如果是像拆遷房屋的決定,一旦執行就會有無法彌補的損失,因此可以暫時停止執行。

(二)不適用調解和反訴原則;

調解原則是民事訴訟中一個重要原則,但不適用於稅務行政訴訟。這是因為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是代表國家作出的,是一種執法行為,對稅務行政機關來說稅務徵管權不僅是一種職權,而且是一種職責,所以,不允許稅務機關在調解中妥協,放棄法定職責,或用國家的公益滿足個人的私益,因此,對稅務行政訴訟不能適用調解。

在此,應當把法院主持的調解與當事人之間主動進行的和解區分開來,稅務行政訴訟不能適用調解,也就是說法院不能掇合雙方當事人解決爭議;但是稅務行政訴訟都可以進行和解。稅務行政機關可以在其自由裁量權範圍內與相對人和解解決爭議。例如相對人因偷稅而被罰款,不服提起訴訟,後來在和行政機關的交涉中,認識了自己的行為性質,其認錯態度較好,並且主動補繳偷漏稅款,因此稅務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減輕了處罰幅度,相對人予以接受並撤消了訴訟。這是一種典型的稅務行政機關和相對人之間和解解決稅務行政訴訟的爭議。

不適用反訴,這是行政訴訟本身的一項原則在稅務行政訴訟中的反映。這是因為稅務機關擁有行政管理的強制權力,它無須直接依靠法院的強制力制裁違法者,完全可以依靠其職權處罰。而且稅務行政行為是依法作出的,不能在已經作出行政行為之後,又因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而要求人民法院加重對原告的處罰。另外按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不享有起訴權,因此也就不適用反訴。

(三)被告負說服舉證責任的原則;

稅務行政訴訟過程,如果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原告)認為稅務機關某一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對此稅務機關作為被告就要拿出沒有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這就要求稅務行政機關行政,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簡述稅務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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