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城市重點區域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 2022-12-28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嚴格執行城市規劃,加
360問答
強城市重點區域的規劃管
目問
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此似月互取
國城市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蘭州市城市總體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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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
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重點區
域內製定城市規劃,實施
初望塊
規劃管理,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各項城市建
設,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
條本辦法所稱重點區
地
域是指:
(一)蘭州市第三版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新城區;
(
十
二)黃河蘭州市區段及
其兩岸地區;
(三)主要的城鄉結合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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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南北兩山面城部分;
(五)
城市主要出入口;
(六)重點綠地和公園;
(七)廣場、於道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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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道路交叉口。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
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重點
區域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第五
條重點區域的規劃,經市
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後實施,並向社會公佈。同時
,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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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會備案。
重點區域內的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應突出蘭州的山水城市特色,
在城市設計中重點
突出天際輪廓線、建築形式、建築色彩等。第六條重點區域內的各項規劃和城市設計,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第七條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對重點區域內的規劃實施情況進行
收層光棉練這優
檢查,並由市人民政府向市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報告。第二章 規劃要求第八條在重點區域內新建、改建、
那成
擴建建築物時,退規劃主幹道紅線
固弦
:多層不少於6米,高層不少
於10米,重要公共
建築退道路紅線距離適
將克若東孩名阿
當增加。建築物退四周地界,按國家規範規定的建築物間距的一半控制。第九條重點
區域內的住宅建築及
其他建築間距除符合防火、衛生、環保、工程管線敷
受任
設和建築保護等規定外,
建但孫制金紀振線
必須保證建築物的日照間距,具體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第十條在重點區域內沿城市主幹道及廣場周圍建設,建築面積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應臨道路或廣場設定綠地和開放性空間。第十一條重點區域城市道路兩側建築物的立面造型應符合街景規劃,外牆面和屋頂應按規劃部門的要求進行裝飾和綠化。建築物長度不宜超過80米,住宅的單元出入口不得臨街,確需設在臨街一側的,建築物必須後退道路紅線10米以上。第十二條沿城市道路兩側和廣場、公園周圍應修建通透性圍牆。圍牆退規劃道路紅線不少於0.5米,高度不超過1.8米,退出部分應進行綠化。第十三條金城關、白塔山、中山橋北側、白雲觀等文物古蹟周圍,不得修建與旅遊、商業、服務業無關的建築。金城關回民中學至燒鹽溝之間的建築應以低層為主,其建築體量、造型、風格色彩應與白塔山公園古建築群相協調。第十四條黃河蘭州市區段兩岸、市區主幹道兩側及廣場、公園周圍的建築,應進行夜景亮化,夜景亮化設計要與建築設計同時進行。第十五條黃河蘭州市區段兩岸、市區主幹道兩側及廣場、公園周圍的商業建築應設定精緻和諧的櫥窗式廣告,樓面及屋頂廣告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建築物整體形象。第十六條在重點區域內的供電、通訊管線建設應地下敷設,現有的架空線路應逐步改造。
嚴禁向黃河內開設新的汙水排出口。現有排向黃河及河洪道的汙水排出口,必須逐步改造,實行雨汙分流。第十七條南北兩山面城部分應以綠化為主,不得在坡地和小於1000平方米的臺地上建設與綠化無關的建築,1000平方米以上的臺地上的建築用地規模不得超過總檯地用地面積的20%。所有建築應依山就勢,以低層園林式小品建築為主,不得破壞山體的輪廓線,建築形式、風格、色彩應與周圍景觀協調統一。第三章 規劃管理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在重點區域內從事挖砂取土、採石、填圍水面、堆棄廢渣和垃圾以及其他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第十九條在規劃綠地、公園、廣場、河洪道內嚴禁修建與綠化、公園、廣場、河洪道管理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河洪道上嚴禁覆蓋建築物。
在南北濱河路綠化帶內禁止新建與其性質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第二十條城市幹道兩側和廣場、公園、重要公共場所周圍,不得修建垃圾臺、鍋爐房、煙囪、有汙染的廠房等影響環境和市容、市貌的建築物、構築物。第二十一條在東方紅廣場周圍不得修建與廣場性質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第二十二條在城市主要出入口公路兩側20米範圍內,除交通附屬設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築物、構築物。在20米範圍以外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必須報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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