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雙方的法律風險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書法
  • 2022-12-08

股權代持雙方的法律風險政策李叔 2022-07-12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股權代持出現的主要原因包括:1、實際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比如有的實際出資人是國家工作人員不能夠開展公司經營;2、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3、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4、有的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別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人也想成為股東,於是私下出資請別人代持股份。但是不管基於何種原因,股權代持必需要在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形成一份股份代持的協議。如果代持股協議書本身並沒有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內容,代持協議是合法的。但是,這種合法也僅限於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的雙方之間,對第三人是沒有約束力的。目前,公司經營中股權代持的現象比較多,整體而言,股權代持對雙方都有一定的法律風險。

風險一、登記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託的股權代持人,它並不是真正的出資人。但是,股東資格的確認依據是股權證和工商登記,如果此時上述檔案記載的股東名稱都是股權代持人。當股權代持人因自身債務原因被訴訟,司法機關是可以依法查封、凍結、執行其上述股權。

風險二、當股權代持人出現特別的意外情況離世,代持人名下的上述股權,就會成為繼承人爭奪繼承財產的標的。而實際出資人不得不捲入這場遺產繼承的糾紛案件中來。

風險三、對那些故意規避國家法律而產生的股權代持行為,一旦有人以此為依據請求確認違法和無效,將會對公司經營產生巨大的風險。

風險四、顯名股東侵害實際出資人的利益:在一般的股權代持關係中,實際出資人在幕後,顯名股東則在臺前代為行使股東權利,如果顯名股東無法抵禦各種誘惑,很可能出現顯名股東侵害實際出資人利益的情形。如:顯名股東不向實際投資人轉交資產收益,濫用股東權利(重大決策事項),擅自處置股權(轉讓、質押)等等。實際出資人僅能依據雙方之前簽訂的代持協議主張相關權益。

目前,公司經營中股權代持的現象比較多,整體而言,股權代持對雙方都有一定的法律風險。

風險一、登記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託的股權代持人,它並不是真正的出資人。但是,股東資格的確認依據是股權證和工商登記,如果此時上述檔案記載的股東名稱都是股權代持人。當股權代持人因自身債務原因被訴訟,司法機關是可以依法查封、凍結、執行其上述股權。

風險二、當股權代持人出現特別的意外情況離世,代持人名下的上述股權,就會成為繼承人爭奪繼承財產的標的。而實際出資人不得不捲入這場遺產繼承的糾紛案件中來。

風險三、對那些故意規避國家法律而產生的股權代持行為,一旦有人以此為依據請求確認違法和無效,將會對公司經營產生巨大的風險。

風險四、顯名股東侵害實際出資人的利益:在一般的股權代持關係中,實際出資人在幕後,顯名股東則在臺前代為行使股東權利,如果顯名股東無法抵禦各種誘惑,很可能出現顯名股東侵害實際出資人利益的情形。如:顯名股東不向實際投資人轉交資產收益,濫用股東權利(重大決策事項),擅自處置股權(轉讓、質押)等等。實際出資人僅能依據雙方之前簽訂的代持協議主張相關權益。

風險五、顯名股東面臨的法律風險,比如:當實際投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時,公司和其他股東有權要求顯名股東需要承擔補繳出資的義務,其不能以不是實際投資人為由拒絕承擔責任,如公司不能償還債務,債權人可以追加顯名股東為被執行人,屆時顯名股東應在未實繳出資範圍內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因此,顯名股東要清楚地瞭解實際出資人的身份,正確判斷後者是否符合成為股東的法律條件,公司經營是否合規等,以免成為他人從事非法經營的“白手套”、事發後的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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