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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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01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匿名使用者 3級 2014-07-19 回答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匿名使用者 10級 2014-07-19 回答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屬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的一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11月5日聯合公佈刑法確定罪名補充規定,補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規定包括取消“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罪名,由“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替代等內容。調整後的新罪名於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補充規定》稱,取消“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罪名,由“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替代。“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替代了“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匿名使用者 3級 2014-07-19 回答

案件情況不是很清楚,法律規定如下:

一、概念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屬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的一種。

(一)主體

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是指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中從事領導、組織、管理工作的人員,如公司的董事、監事以及公司、企業的經理、廠長、財會人員以及其他受公司、企業聘用從事管理事務的人員。“其他單位的人員”包括非國有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如教育、科研、醫療、體育、出版等單位的從事組織領導以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人員。

(二)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故意利用其職務之便接受或索取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

(三)客體

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企業以及非國有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管理制度。

(四)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觀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業以及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後者如教育、科研、醫療、體育、出版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本人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權以及利用與上述職權有關的便利條件。索取他人財物是指利用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務上的便利,主動向有求於行為人職務行為的請託人索要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是指利用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辦事,接受請託人主動送給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是指行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財物,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或允諾為他人實現某種利益。該利益是合法還是非法,該利益是否已謀取到,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處罰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處罰情節的規定

1、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以上。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匿名使用者 3級 2014-07-19 回答

數額小的五年以下外加處分,數額大的五年以上直到無期,並可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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