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病情訂婚退婚的法律知識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動漫
  • 2022-03-08

隱瞞病情訂婚退婚的法律知識 江南聽雨 1級 2017-07-01 回答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指以下六種疾病:

1。 性病。如梅毒、淋病、軟性下疳、尖銳溼疣、生殖器念珠菌病、

生殖器皰疹、傳染性軟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腫、腹溝肉芽腫、陰道滴

蟲病、艾滋病等未治癒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還傳染殃

及他人,危害極大,所以禁止結婚。

2。嚴重的精神病(俗稱癲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鬱

型精神病以及其他型別的嚴重精神病。患這種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

認為是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人,這種病人婚後不可能正常履行

夫妻間的義務,也不可能承擔對子女的責任,而且遺傳性很強,高達

50%至60%,所以禁止結婚。

3。重症智力低下(俗稱白痴、呆子),患有這種疾病的人,分不

清是非,有時連自己的親人都不能識別,更談不上承擔家庭責任,也

不可能履行夫妻義務。而且遺傳性也很強,為了民族人口素質,當禁

止結婚。

4。患有其他型別的傳染性、遺傳性疾病而未治癒的,也應禁止結

婚。

5。癱瘓,這類病人不能結婚的原因已是眾所周知的,自己行動都

不便,還能盡什麼夫妻義務。

6。麻風病,這是以前的婚姻法第6條第2款作了明確規定禁止結婚

的疾病。當然,現在醫學發達了,認為麻風病只是一種普通的慢性傳

染病,且現在已有較好的治療方案,這種病現在可防可治不可怕了,

所以新婚姻法不再將此病從立法上明確規定作為禁止結婚的疾病。但

醫學上仍認為患有麻風病又未治癒的,不應當結婚,因為麻風病是傳

染性疾病。

關於有生理缺陷(即無性行為能力)能否結婚,第一部婚姻法是

作了禁止性規定的。但因為生理缺陷不屬於疾病,且無傳染、無遺傳,

對社會沒有危害。所以到1980年修改婚姻法時取消了這項規定,實行

願者不禁的原則,即如果一方明知對方無性行為能力,但願意與之結

婚,婚姻登記機關不“干涉”。但如果婚前不知,婚後發現“上當”,

可以以此為由起訴離婚。法院經查證屬實判決准予離婚。法律依據是

婚姻法第32條第三款第(五)項規定:“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應當判決離婚”。

法律上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結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疾病傳

染給他人或遺傳給下一代,影響人口素質。為保障後代和民族健康,

國家從立法上作出規定,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

結婚。防止與患有這種特定疾病的人結婚,最可靠的措施是做婚前檢

查,但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以確保婚檢質量。

隱瞞病情訂婚退婚的法律知識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7-07-01 回答

如果隱瞞了法律明確禁止結婚的疾病,婚姻無效。

按照婚姻法第七條的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我國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疾病有兩種:(一)患麻風病尚未治癒者的人不得結婚。(二)患其它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而第二種是一種籠統的規定。主要根據《母嬰保健法》和《傳染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予以確定 。

《母嬰保健法》第8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有關精神病的檢查。可見,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這三種疾病。第38條對這三種疾病的範圍作了限定:

二是取消婚檢與《母嬰保護法》精神相違背。《母嬰保健法》中仍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鑑定證明。”《母嬰保健法》作為法律,其法律效力優於《婚姻登記條例》,但在實踐中卻沒有很好執行。目前的自願婚檢而不是強制婚檢,給艾滋病感染者騙婚創造了條件。

指定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母嬰保健法》第10條規定:此類患者在雙方同意下,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有無疾病,是否結婚,決定權交到結婚者手中。讓婚姻當事人自己對自己的婚姻負責。由於對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到底包括哪些疾病,在婚姻法上沒有明確的規定,而且新條例對婚檢不再做硬性規定,所以,今後在婚姻登記時結婚的決定權更多地掌握在結婚雙方的手中,給一方有重大疾病特別是艾滋病等騙婚以可乘之機。

三是對患有艾滋病等嚴重威脅婚姻一方生命健康權的婚姻當事人,法律應該明確規定有告知對方的義務。如不如實告知造成嚴重後果的,應承擔相應刑事和民事賠償責任。這個問題在血液傳播、吸毒、性混亂、多性伴等而導致艾滋病猖狂的今天,更顯得緊迫。當然筆者不是說艾滋病人及感染者沒有追求幸福婚姻的權利,但你的幸福不能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之上。在雙方相愛、雙方知情、雙方願意、採取必要預防措施(比如限制生育)這三個條件滿足的情況下,可以允許他們結婚,那筆者也祝福你們。

目前雖然婚姻法對於一方隱瞞疾病而讓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和自己結婚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婚姻無效,法院也可以宣告婚姻無效,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國家一直沒有公佈新的禁止結婚疾病,各級法院掌握的還是舊有的麻風病、花柳病、淋病、梅毒、嚴重精神疾病等疾病,艾滋病、非典等均未明確列入。只是參照《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執行,這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一些障礙。

四是故意損害他人健康剝奪他人生命而因為刑法沒有規定相應罪名,而不能追究一方當事人的刑事責任。現行刑法規定罪行法定,艾滋病感染者明知艾滋病是高死亡疾病,艾滋病的傳播渠道又是性傳播,而不告知騙他人與己結婚,是間接故意殺人的行為,但卻得不到相應懲罰,對該案例中的女醫生等當事人嚴重的不公平。就是她打民事賠償官司贏了,多少錢能買到健康、青春和生命,更不用說精神損害是多少錢也賠償不了的。

隱瞞病情訂婚退婚的法律知識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7-07-01 回答

大概就是樓上說的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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