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上班時間被客人打,老闆有責任嗎?
- 2022-06-04
員工在上班時間被客人打,老闆有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立即報警處理,主張侵權賠償。同時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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