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產假結束辭職需提前三十天嗎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動漫
  • 2023-01-18

合同到期產假結束辭職需提前三十天嗎匿名2017.02.20 回答

單位會提前30天來詢問是否要續簽,如果當事人同意續簽,那麼合同到期時也就已續簽了勞動合同了;如果單位忘記要求續簽,那麼正式員工辭職無需提前30天通知單位;時間到了就可以辭職走人;如果單位忘記續簽合同,但勞動關係長期存在下去,那麼勞動者隨時可以辭職走人,並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和離職時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規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合同到期產假結束辭職需提前三十天嗎匿名使用者2017.02.16 回答

要的

合同到期產假結束辭職需提前三十天嗎匿名2017.02.16 回答

你辭職是為什麼呢?是為了寶寶沒人照顧?還是不想做了?

如果是因為寶寶,那你可以跟公司說明,可以提出再請一段時間的假啊。但你要是不想做的話,那就沒法子了,你畢竟是剛剛簽了合同的,公司可不管你什麼事,只按合同辦的,所以你要打算辭職的話,那很可能公司也就拖欠或是抵賴你的報銷費,理由很簡單,就是你不按合同上的做他們也就不按他們的規定辦,你也沒辦法啊。畢竟錢在他們手裡的。要麼你先在那做一段時間,在做的過程中,你要不斷的催促公司問他們要報銷費,等你拿到了以後再考慮你辭職的事吧,也只能這樣了。但這樣做總給人一種做人缺乏良心的感覺。不過決定權還在你手裡,我們只是小給個意見,要怎麼做那就完全看你自己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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