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預謀租賃車輛後變賣行為的定性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動漫
  • 2023-02-04

經預謀租賃車輛後變賣行為的定性liuxasd1232013-07-20

【裁判要旨】

經預謀在租車公司網上平臺訂立租車合同,租用車輛後變賣得利的行為構成合同詐

可困白指存難田呀粉

騙罪。從主觀上看,被告人非

法佔有的目的產生於取得

他人財物的佔有之前

斤照趙卻會倒標歡佔

,故不符合侵佔罪的主觀要件;從客觀上看,採用非法手段取得對財物的佔有使用,被害人

來自

因為受到矇蔽產生誤解而

封輸比

簽訂合同並交付財物,符合合同詐騙的行為要件。合同詐騙罪數額的認定,應當以車輛的價值為準,而不應以車輛變賣得到的贓款數額

使張粒切奏排

為準。

【案情】

公訴機關:上海市

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盧某。

2015年

11月5日,被告人盧

某夥同他人為牟取非法利益,經預謀使用被告人盧某個人資訊在PP租車公司網上平臺,以訂立租車合同租用車輛後銷贓逃逸的方法實施詐騙,騙得被害人李某價值

曲楊染激告輪兒遊

人民幣(以下幣種均同)75,2

360問答

01元的馬自達牌CAM7162MC5

型汽車1輛,並以55,00

0元的價格變賣給他人,最終得款13,000元。案發後,上述涉

州告武酒降沿極

案轎車已被追回併發還被害人。

2015年12月18日,被告

上飯真轉合系

人盧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到

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盧某

穿應五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

湖臉鎮或類地

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

爭華款增蘭農

事人財物,數額較大,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盧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

未架

當事人財物,數額較

大,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

關指控被告人盧某

節魯胞軍

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

歲呀

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

威持壓拿油病胞

盧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可以從輕處罰。為維

護社會市場經濟秩序

,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

罪臉完強陸注老香

六十七條第三款、

修議堅候每膠

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盧某犯合同詐騙罪

掉厚費餘沿三養

,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

元;二、責令被告人盧

某退賠犯罪所得。

一審宣

判後,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

關未抗訴,判決已發生

法律效力。

【評析】

汽車租賃行業的出現為生活和出行帶來了便利。在“網際網路

+”時代,網路租車平臺應運而

生並不斷髮展壯大。網路租

車平臺在滿足市場需要的同時,也

讓一些犯罪行為有了可乘之

析協

機。本案中,被告人經預謀在租車公司網上平臺訂立租車合同,租用車輛後變賣給他人,爭議焦點主要有兩個:第一,租賃車輛後變賣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第二,本案中犯罪數額的認定。

一、主客觀構成要件證成

關於罪名的認定,在審理過程中有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盧某的行為構成侵佔罪。被告人盧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佔為己有,其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被告人租賃的車輛屬於“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其用合法的方式取得對被害人車輛的暫時佔有權,故意拒不退還,變合法持有為非法所有,且數額較大,構成侵佔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盧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被告人盧某經過事先預謀,透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得車主產生錯誤認識,在簽訂租車合同後自願轉移車輛的佔有,將車輛交付給被告人。後被告人將車輛變賣獲利。被告人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構成詐騙罪。

第三種觀點認為,被告人盧某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本案中,被告人盧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物,且數額較大。從主觀方面來講,被告人盧某的非法佔有目的產生於其租賃車輛之前,並不存在合法佔有財物的情況,主觀上是騙取的故意,而非侵佔的故意。從客觀方面來講,其行為在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的同時,也侵犯了國家的合同行為管理制度和市場交易秩序,構成合同詐騙罪。

(一)主觀維度:非法佔有目的的判斷

首先,要明確被告人非法佔有目的的內容。本案中,被告人盧某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在沒有合同履行意願和能力的情況下,在PP租車公司租賃車輛,並將車輛變賣獲得贓款。從主客觀相統一的角度來判斷,以上行為明確反映出被告人的非法佔有目的,其主觀上是直接故意。

其次,從非法佔有目的的產生時間,可以判斷出被告人可能構成侵佔罪還是詐騙犯罪。侵佔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佔有的財物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有義務將該財物交還他人,但故意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可見,侵佔罪中,需要先合法佔有他人財物,再故意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非法佔有目的產生於合法佔有他人財物之後。而詐騙犯罪中,行為人對於詐欺行為可能使對方陷於錯誤,從而處分、交付財物,自己或者他人取得對財物的佔有,都必須有認識並積極追求。也就是說,行為人的非法佔有目的產生於取得他人財物的佔有之前。本案中,被告人盧某與他人經預謀後租車,在租賃車輛之前,其就產生了明確的非法佔有目的,即希望他人的財物轉移為自己的財物。所以,從非法佔有目的上來分析,被告人盧某不具有侵佔的主觀目的,而是有詐騙的主觀目的。

(二)客觀維度:財物佔有和轉移的認定

客觀方面是明確被告人犯罪構成的重要內容。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人盧某的行為有兩個:一是經預謀在租車公司網上平臺訂立租車合同,取得車輛的行為;二是將車輛變賣得款的行為。對於前一行為,可以從財物的佔有狀態、財物轉移過程、詐騙犯罪的一般與特殊三個方面來分析。

其一,財物佔有狀態。侵佔行為的突出特點是“變合法持有為非法佔有”,即行為人已經合法持有他人財物。即行為人在沒有使用非法手段的前提下,已經合法佔有財物,則可能構成侵佔罪。在詐騙犯罪中,行為人透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財物所有人基於錯誤認識自願交付財物,進而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由此,行為人對財物的佔有使用的本身就是非法手段。再分析被告人盧某的行為,因其在簽訂租車合同之前就產生了非法佔有的目的,其對所租賃車輛的佔有並非合法佔有,而是透過騙取手段形成的非法佔有。可見,被告人對財物的佔有狀態不符合侵佔罪的要求。

其二,財物轉移過程。從財物向行為人的控制轉移的過程,也可以判斷出本案被告人行為的性質。在詐騙犯罪中,財物所有人是因為受到矇蔽,對行為人的真實意圖產生誤解,自願將財物交給行為人或者行為人指定的第三人。而在侵佔罪中,財物所有人將財物交給行為人,是出於對行為人的信任,並非被行為人所欺騙。具體到本案中,被告人盧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矇蔽車輛所有人,使其將財物的控制權交給被告人,屬於詐騙犯罪。

其三,合同詐騙罪之於詐騙罪。透過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被告人盧某構成詐騙犯罪,而不構成侵佔罪。下面,就要分析被告人構成詐騙罪還是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合同詐騙罪是一種具體的詐騙犯罪,其與詐騙罪是特殊與一般的關係。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區分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看:首先,兩罪的客體不同。詐騙罪侵犯的是財產所有權,而合同詐騙罪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即財產所有權和市場經濟秩序。本案中,被告人盧某利用簽訂網路租車合同的方式實施詐騙行為,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產權,也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符合合同詐騙罪的客體要件。其次,兩罪的客觀方面有區別。相比於詐騙罪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以騙取財物,合同詐騙罪的詐騙只是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發生,欺詐手段範圍具有特殊性。本案中,被告人先是簽訂網路租車合同並交納租金,取得了車輛的使用權,然後又對車輛進行變賣得利,簽訂合同作為其犯罪手段是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必要條件。

由此,可以判斷出,被告人盧某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具有合同詐騙的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二、犯罪數額的認定

合同詐騙罪還要求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數額較大,這就關係到犯罪數額的認定。被告人透過非法手段佔有了車輛,在車輛所有權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處置車輛。被告人獲得的變賣贓款,是其對車輛所有權人物權的非法處分。在被告人非法獲得車輛的佔有時,其合同詐騙的犯罪已經完成。其對車輛的處理,無論是變賣、贈與他人或者是其他方式,都不影響車輛的實際價值,也不影響其合同詐騙的犯罪數額。所以,對於合同詐騙數額,應當以車輛的價值來認定,而不應以車輛變賣得到的贓款數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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