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2009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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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1

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2009修訂)北大法寶 2022-06-03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自治州藏語言文字(以下簡稱藏語文)的使用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州的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族語言文字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堅持各民族語言文字平等的原則,依法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第三條 藏語文是自治州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是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權的主要語言文字。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司法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通用藏漢兩種語言文字,同時使用藏漢兩種語言文字的,可以以藏語文為主。第四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提倡和鼓勵各民族幹部職工相互學習語言文字。漢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幹部職工要學習使用藏語文,藏族幹部職工在學習使用藏語文的同時,也要學習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第五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加強藏語文工作的領導,堅持普及與提高相結合的原則,搞好藏語文的科學研究工作,繼承和發揚藏族優秀文化遺產,促進藏語文事業的繁榮發展,充分發揮藏語文在自治州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中的重要作用。第六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將藏語文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根據古籍資源和實際工作需要,設立民族古籍搶救、保護專項資金。第二章 藏語文的管理和翻譯第七條 自治州及各縣人民政府的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及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辦公室為政府的職能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本地區藏語文工作及本《條例》的貫徹實施。其工作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黨的民族語文政策,檢查督促國家法律、法規有關民族語文方面的規定及本條例的實施。

(二)指導、督促本地區藏語文的學習和使用;組織開展有關藏語文的各種檢查、調研活動。

(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地區藏語文工作規劃、措施和具體管理辦法。

(四)檢查和指導本地區藏語文教學、掃盲、科研、學術研究、編譯、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報刊音像製品、網路用文等;檢查、管理並規範自治州的各級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各種牌匾用字及市面社會用字。

(五)開展、推進本地區藏語文的規範化、標準化及資訊處理工作,監督並承擔藏語文傳統詞語的蒐集、整理、翻譯、搶救和使用新詞術語的統一規範工作;檢查督促已公佈的藏語文新譯名詞術語的推廣工作;審定、統一自治州地名、機關名稱和產品名稱等的標準譯文。

(六)組織開展並承擔本地區藏文古籍文獻的蒐集、整理、出版及藏文古籍文物的保護、收藏和搶救工作。

(七)承擔州、縣黨政機關的主要公文、大型會議材料和有關重要資料的翻譯任務;指導自治州其他同級國家機關和各部門的翻譯工作。

(八)組織和管理藏語文專業人才的業務培訓和業務考核工作,頒發有關證書;協同有關部門指導、參與實施本地區藏語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申報、評定工作。

(九)決定有關藏語文方面的各種獎懲,獎勵和推廣藏語文科研、文化成果。

(十)州藏語文工作機構指導全州藏語文工作部門的業務工作,協調藏語文工作各部門之間的業務關係。第八條 自治州各級機關應當配備專(兼)職翻譯、雙語文秘人員,負責本部門公文和口頭的翻譯任務。第九條 自治州鼓勵翻譯人員翻譯有關政治、經濟、文化、法律、文學藝術及科普常識等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方面的書籍資料,加強文化、資訊交流,積極開展翻譯學術活動。第十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重視翻譯工作,積極培養藏漢雙語兼通的專業翻譯人才。藏語文翻譯工作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享受專業技術人員待遇。第三章 藏語文的學習第十一條 自治州內各藏文中、小學校的教材、教學用語均以藏語文為主,同時開設漢語文課;民族中、小學校以漢語文教學為主,同時加授藏語文課,並根據需要可設立以藏語文授課為主的雙語教學班,使學生掌握藏漢兩種語言文字。

自治州的幼兒教育應當使用藏漢雙語,藏族幼兒較多的幼兒園、學前班以藏語文教學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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