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稅官是如何收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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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24

明代的稅官是如何收稅的摩托羅辣 推薦於2017-11-24

一、鹽專賣

太祖朱無璋在稱吳王時(公元1367年),即立鹽法,實行徵稅制,令商人販賣,稅率為二十分之一,所得鹽稅,以充軍餉。不久又加倍徵稅,後聽胡深之議,稅率復舊。建明之後,實行專賣之制。

(一)鹽的產、銷制度

明朝鹽的產製:製鹽民戶稱灶戶,按戶計丁,稱鹽丁;按丁規定產鹽定額,也稱正鹽或正課;正課之外所餘之鹽,稱餘鹽。明初,為鼓勵鹽的生產,注意優恤灶戶,給灶戶劃撥草場,以供樵採;可耕之地,許灶戶開墾,並免灶戶雜役。以後,鹽場設立總催官,負責辦鹽課,督促生產。總催官多刻剝灶戶,致使鹽丁貧乏,英宗正統時(公元1436-1449年),灶戶不甚總催官的剝削,紛紛逃亡,流移轉徒,僅松江一地負鹽課六十餘萬引,鹽產量大減。

灶戶生產的鹽包括正鹽、餘鹽,一律繳給官府,稱為鹽課;灶戶納鹽課之後,官府給以工本米:正鹽每引四百斤,支工本米一石;餘鹽每引二百斤,支工本米一石。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工本米折鈔發給,但各地折鈔比價不一,淮、浙每引二貫五百文,河間、廣東、山東、福建、四川等地,每引二貫。

鹽商向國家繳納貨幣或實物,由官府發給引票,然後憑引就場支鹽販鬻。洪武初,每引四百斤,稱大引;後改行小引,每引或一百斤,或二百斤。

成祖永樂以後,由於灶戶逋逃很多,鹽產量供不應求,鹽商不得不在鹽場守候支鹽,以後鹽商漸減少。英宗正統五年(公元1440年),令兩淮、兩浙、長蘆鹽,實行常股、存積制度。所謂常股,即按正常手續,憑引支鹽的份額。常股價錢便宜,但需依次排隊,等候支鹽;所謂積存,即事先準備好食鹽,收集在官,待邊防急需糧儲,即令商人運糧於邊,憑引到場支鹽。這種存積之鹽價錢較貴,但不需要等候,人到即支。常股、存積制度初行之時,以每年所收鹽課正額的十分之八為常股,十分之二為存積。鹽商苦於在場守候,多買存積,於是多次變更常股、存積比例。

武宗以後,鹽法漸壞,積引日增,鹽利日減,萬曆三十六年(公元1557年),袁世振議行“鋼法”,即將淮北鹽場,按順序排為十綱,一綱賣積引,九綱賣現引,十年之內疏銷完畢。並設定綱冊,凡領引鹽商,皆登記入冊。綱冊有名者,可赴本鋼鹽場領鹽,綱冊無名者不得加入,於是鹽商成為專得某場鹽利的專商。食鹽專商制度自此始。

(二)鹽專賣制度

明朝的鹽專賣主要實行民制、官收、就場專賣辦法。專賣制度主要有三種,即開中法、計口授鹽法、商專賣法。

1�開中法。所謂開中法,即召募商人輸糧於邊,由官府給鹽的辦法,也稱奈米中鹽法。此法源於宋代的折中法和元朝的入粟中鹽法,實行此法的目的在於充實邊疆的糧食儲備。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六月,山西行省以大同所儲之糧自山東陵縣運至山西太和嶺,路遠而費用繁巨,建議令部人於大同倉輸米一石、太原倉輸米一石三鬥,給淮鹽一小引。朱元璋從其議,自此始行開中法,此後各行省邊境,亦多效仿。但奈米與中鹽的比例,各地不同,一般以地裡遠近而定等差。開中法襖地之後,國家節省了大量的轉運之費,邊疆糧餉也得到了保障,史稱“有明鹽法,莫善於開中。”由於開中法行效顯著,於是不僅是糧粟,凡屬國家急需物資,皆令商人納中鹽,由此而衍生出許多新的制度,如納馬中鹽,納鈔中鹽,納錢中鹽,納布中鹽等等。總之,國家需要什麼,就開中什麼,鹽隨時隨地成為國家與商人交易的媒介納布中鹽等等。總之,國家需要什麼,就開中什麼,鹽隨時隨地成為國家與商人交易的媒介

2�計口授鹽法。在實行開中法的同時,曾實行計口授鹽制度。洪武三年,令民在河南開封等處輸米,以供軍食,官府給鹽以償其價。每戶大口給鹽一斤,小口給大口之半;輸米的多少,按地理遠近定等差。

在計口授鹽的基礎上,又衍生出“戶口食鹽納鈔法”。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曾令揚州府泰州灶戶,按照溫、臺、處三府則例,支官鹽折納鈔貫。即受鹽本應奈米,而折鈔上納州府泰州灶戶,按照溫、臺、處三府則例,支官鹽折納鈔貫。即受鹽本應奈米,而折鈔上納

3�商專賣。商專賣是鹽專商直接與灶戶進行交易。萬曆四十五年(公元1617年)在袁世振行“綱法”的基礎上,又行“倉鹽折價”之法,即官府不再向灶戶收鹽,而令灶戶按引納銀,商人則直接向灶戶購鹽而不經官,此種專賣制度,即屬商專賣。自此國家將收鹽、運銷之權全部交給商人,這是食鹽產、銷制度的一大變化。

除上述三種鹽制外,在個別地區曾實行過鹽票法。嘉靖十六年(公元1537年)兩浙偏僻之地,官商不能到達,於是令土著商人納銀領票取鹽,到偏僻之地販賣,土著商人每百斤鹽納銀八分。此種制度不同於官專賣,而且多侵正課。

(三)鹽課弊端

明初鹽課制度尚較穩定,自武宗正德以後,吏治日益敗壞,鹽法亦漸趨紊亂。鹽法的破壞,主要原因在於官吏的貪賄。正德時,權幸之徒,開以殘鹽(即堆放多年,經內雨銷蝕而殘留之鹽)為名,夾帶好鹽。權幸以低價購買上等好鹽,侵礙鹽課,也壞亂了鹽法,以後又有零鹽(即開中未盡的剩鹽)、所鹽(灶戶交售餘鹽,稱量後有餘部分,及批驗所檢斤時沒收的超量引鹽,堆放在批驗所內)等名目,都是官宦搜刮鹽利的手段。此外,官府措置也有許多弊病,如不按時開中,致使米價騰貴,鹽價增長十倍,而灶戶工本不及鹽價的十分之一,致使私鹽盛行等等,都使鹽法遭到破壞。

二、茶稅與茶專賣

明茶課制度起源於朱元璋建明以前。公元1366年朱元璋令商人於產茶之地買茶,納錢清引,每引茶百斤,輸錢二百文,不夠一引者,稱畸零,給由貼。以後,又定每引茶一道,輸錢千文,可販茶一百斤;茶由一道,輸錢六百文,可販茶六十斤;以後又改令每引一道納鈔一貫,憑引可販茶一百斤。俟建明以後,遂定官茶、商茶之制。

(一)所謂官茶,即官府對茶的生產者課徵的實物(茶)。洪武初,規定:“芽茶、葉茶各驗直納課,販茶不拘地方。”洪武四年規定陝西漢中諸縣茶樹,十株官取其一。無主茶園,令軍士採摘,十取其八。所課之茶,以易番馬。有時所課之茶,也改徵折色,但不多見。

以茶易馬,即實行茶馬法。茶馬法始行於唐。明代,在河州、秦州、洮州、甘肅、巖州等地設茶馬司,茶馬司以茶向少數民族商人換取馬匹,以助邊政。以茶易馬的比例,因各地情況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有茶馬司的地方,上等馬一匹易茶四十斤,中等馬一匹易茶三十斤,下等馬一匹易茶二十斤。

實行茶馬法的意義在於充實邊疆馬匹,減省百姓養馬的徭役,所以是茶的良法。

(二)商茶制度

所謂商茶,即茶商向官府交納實物(或馬、或米、或布),取得引目,憑引向茶戶買的茶。明朝商茶一律實行茶引制度,只是因時因地不同,運用不同的茶引形式。如以米易茶,和以其它物資中茶的。以米易茶即奈米中茶法。此法行於洪武末。當時成都、重慶、保寧、播州設定茶倉四所,令商人奈米中茶。弘治七年,以陝西發生饑荒,也曾實行奈米中茶之法,以備賑濟。又有運茶支鹽法:即令商人運茶於甘州、西寧,然以以淮、浙的鹽支付運費。此法行於宣德中。

(三)貢茶

貢茶,即地方直接上項給中央朝廷的茶。貢茶制度始於宋。明朝初年,天下貢額不固定。宜興貢茶,宣德時,增至二十九萬餘斤。後來規定為四千斤。

三、坑冶課

明朝坑冶課主要包括金、銀、銅、鐵、鉛、汞、硃砂、青綠(顏料)等。明初,不主張開礦,輕坑冶政策一直持續到仁宗。到萬曆時,礦政漸趨紊亂。

明朝金銀之課,一般採用包稅制,即規定某場一年應納稅額,責民交納。明朝初年,金銀之課甚輕。福建各銀場稅課僅二千六百七十餘兩,浙江歲課二千八百餘兩。永樂以後,銀譚稍增,福建銀課歲額三萬二千八百餘兩。萬曆以後,由於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對金銀的追求越來越迫切,於是以開銀礦的名義,大肆掠奪百姓,坑冶之法由此而濫,併成為擾民的淵藪越來越迫切,於是以開銀礦的名義,大肆掠奪百姓,坑冶之法由此而濫,併成為擾民的淵藪

明鐵冶較宋元發達。洪武末,令民自由開採,國家抽課,三十分取二分,以後禁民私販,私販鐵者如私鹽法。

至於銅、汞、硃砂、青綠等礦,開採甚少,納課甚微。

四、灑醋課

明初實行禁酒政策,直到後期,酒的生產也沒有多大發展。由於酒的生產沒有發展起來,所以灑課不佔重要位置。而且酒稅不上繳中央,令收貯於州縣,以備其用,實質是一種地方稅。酒稅稅額一般以酒貢為計算單位,每十塊酒麴,收稅鈔、牙錢稅、塌房鈔各三進四十文,或徵曲量的百分之二。醋在明朝已不屬禁榷之物,徵稅亦甚輕。

五、商稅

明朝初年,實行鼓勵工商業發展的政策,所以商稅制度簡約。商稅的徵收機構為各地課稅司局,國家對課稅司局雖規定限額,但不務求增餘。朱元璋認為:“稅有定額,若以恢辦為能,是剝削下民,失吏職也。”對不完成定額的稅課司局,只核實而不問罪。課徵辦法因課徵物件不同而異,對行商、坐賈販賣的各類手工業品一般估算貨物的價值,從價計徵;對竹木柴薪之類,實行抽分;對河泊所產,徵收魚課。課徵手段有本色,有折色。一般多以鈔、錢繳納。稅率一般為三十分之一,且免稅範圍極廣,凡嫁娶喪祭之物,自織布帛、農器、食物及既稅之物,車船運自己的物品,以及魚、蔬、雜果非市販者皆可免稅。只是買賣畝宅、牲畜要納稅,契紙要納工本費(洪武二年規定每線契紙為工本費四十文)。為簡化商稅徵收手續,還多次裁併稅務機構。洪武十三年,一次裁併歲收額米不及五百石的稅課司局三百六十四處,其稅課由府州縣帶徵。為了防止稅課官吏的侵漁。規定在徵收商稅之地設定店歷(即登記冊),登記客南姓名 人數、行止日期等內容,以備核查;同時明示徵收商稅的貨物名稱,未標明需要稅的貨物,均行免稅。

明初還採取了一系列便於商人交易的措施,如洪武初年,南京(當時為京師)軍民的住房,均由官府供給,因城內住戶過多,無空地以供商人貯存貨物,商人皆貯貨於船倉內或城外,這樣既不便於商人交易,又易受牙人(經紀人)要挾,於是國家在南京沿江地方築屋,名為塌房,以貯商貨。凡至南京客商,皆貯貨於此,交易時,只准買賣雙方進入塌房,禁止牙行出入。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規定,在塌房貯貨的客貨,以三十分為率,須納二分官收錢,即後人所的說“塌房稅”。另取三十分之一的免牙錢和三十分之一的房錢,此二者均用於支付看守塌房者的費用,而不屬於稅。永樂時,又將這種辦法實行於北京。

明朝新增商稅稅目有如下諸種:

1�市肆門攤稅。市肆門攤稅,始於仁宗洪熙元年(公元1425年)正月。當時,統治者認為鈔法不通,是因為對客商所貯之貨不徵稅及售貨門市阻撓所致,於是便對兩京以販賣為主的蔬果園不論官種或私種,一律徵稅,對塌房、庫房、店舍等貯貨者亦開始徵稅,騾驢車僱裝載者,也徵稅。這些稅收均須以鈔繳納。這種稅,稱門肆門攤稅,或稱市肆門攤課鈔。到宣德四年,市肆門攤課鈔推行於全國,稅課增加了五倍。此後,這種以流通鈔法為目的而課徵的商稅,更成為經常性的稅目。

2�鈔關科。鈔關稅行於宣德四年,目的也在於通行鈔法。所鈔關稅,即在郭縣、濟寧、徐州、淮安、揚州、上新河、滸墅、九江、金沙州、臨清、北新諸沿運河和沿江要地,設徵稅關卡,對“舟船受僱裝載者,計所載料多寡、路近遠納鈔。”所設的關,稱鈔關。鈔關初設時,只徵鈔,後來時或徵銀,所徵之鈔或銀,稱鈔關稅。鈔關稅初行時,只對受僱裝貨的過往船隻徵稅,稅額按船的梁頭座數和船身長度計算,這種稅稱船料或船鈔。如遮陽船頭長一丈一尺,梁頭十六座,算作一百料。宣德四年規定每百料,收鈔百貫,後減為六十貫。成化時,船料錢鈔中半兼收。嘉靖八年(公元1529年),定製以銀繳納,每銀五釐,折鈔一貫;銀一分,折錢一文。船鈔稅一般不稅貨,只稅船,惟臨清、北新兼收貨稅,其所榷本色鈔、錢歸於內庫,以備賞賜;折色銀兩、歸於太倉,以備邊儲。

3�工關稅。工關稅,系由工部派官,在蕪湖、荊州、杭州三關置抽分竹木局,設官抽分竹木,以其稅充工部船舶營繕之用,故名工關稅。後抽分局屬戶部,但仍由工部代營。抽分竹木局的抽分對像為客商販運的柴草、竹、藤、木、炭等;稅率因時代不同而有高低,因品種不同而為等差。如柴草之屬,一般三十分取一;黃白藤等,一般三十分取二;松木、松板、檀木、梨木、木竹、木炭,一般十取其二。英宗正統時三十分取四,天順時二十分取六,憲宗成化時十分取其一。工關稅一般以實物繳納,稱本色;以後時有以銀、鈔繳納者,稱折色宗成化時十分取其一。工關稅一般以實物繳納,稱本色;以後時有以銀、鈔繳納者,稱折色

4�商稅雜斂。除上述三種主要稅目外,尚有一些雜斂,如武宗正德十一年(公元1516年)始徵泰山碧霞元君祠香錢。又有門稅,即在京城九門徵收透過稅。嘉靖四十五年(公元1566年)於淮安徵收過壩稅,即對透過淮安壩之米麥雜糧所徵之稅,稅額為一石徵銀一釐,以充軍餉。穆宗隆慶四年(公元1570年)又每石搬運費一釐抽四五毫,叫腳抽。更從斛夫所得的每石工錢一釐五毫中抽取五毫,稱斛抽。這些稅徵收數額甚微,但擾民滋甚。

明商稅稅額,弘治時課鈔四千六百一十八萬餘貫,折銀十三萬八千五百四十兩;嘉靖時,課鈔五千二百零六萬八千餘貫;萬曆以後,橫徵暴斂劇增,所徵課鈔不可勝數。

六、市舶課

明朝市舶的含義與宋、元不同,宋、元對進行海上貿易的中外船隻,均稱市舶,明朝則專指在中國近海停舶之外國商船,商舶專指中國居民載土產運往海外貿易的商船。

明朝實行貢舶制度,即海外諸國來華貿易,必須嚮明朝廷進貢,進貢後則準其貿易,如不進貢則不準貿易。其市舶原則,既無財政目的,又無互通貨賄的意義,唯以通好、懷柔為原則。在這種原則指導下,明朝對海外諸國來華貿易的貨物,不徵市舶課,有時官府對海舶帶來的貨物實行抽分,但卻從優償給其值,這種抽分實是官府高價收買而已。對於貢品,國家亦高於原價給其值。至於國內商船則實行禁海政策,一般嚴禁出海,只有官府派官率船出海,如鄭和七下西洋即屬於此。但其目的不在於進行貿易。只是招撫遠人。明代也設有市舶司,但只負責貢舶管理和監視,通報敵情,不負責商舶的管理和徵稅。

商舶的發展是在明後期萬曆年間。萬曆二年(公元1574年)巡撫劉堯海以船稅充餉,“歲以六千兩為額”。於是制定海稅禁約十七章。自此,唯不準去日本販日貨通倭寇,去其它海外諸國皆可。

徵稅的原則,有水餉、陸餉、加增餉之分。所謂水餉,即以船的廣狹為準,餉出於商船;所謂陸餉,即以貨之多寡,計值徵餉,春餉出於鋪商;所謂加增餉,即去呂宋島(在今菲律賓)的商船返回時所攜帶的商品甚少,徵收水餉、陸餉不多,故對這些船加徵一百五十兩,稱加增餉。

商船稅課,萬曆四年為一萬兩,十一年為二萬兩,二十二年增為二萬九千餘兩。

七、明後期工商稅對人民的擾害及人民反抗礦鹽、稅監的鬥爭

明初的工商稅政策有利工商業的發展,但當工商業有了一定發展之後,統治者追求財富的慾望也越來越強烈,他們不擇手段地搜刮工商業者和廣大消費者,致使工商稅制度日趨紊亂,對人民的擾害也越來越大。尤其是礦稅和商稅,更成為百姓的沉重負擔,嚴重阻滯了工商業的發展。

礦稅之弊,源於太監領礦。英宗天順時,曾派太監負責提督浙江、福建、雲南、四川等銀礦,憲宗成化中,開湖廣金礦,“歲役民夫五十五萬,死者無算,得金僅三十五兩。”神宗成歷二十四的(公元1545年)又大肆開礦,太監四出,皆給關防,他們假開採之名橫索民財,陵轢州縣。“時中官多橫暴,而陳奉尤其。富家巨族則誣以資礦,良田美宅則指以為下有礦脈,率役圍捕,辱及婦女,甚至斷人手足投之江,其酷虐如此。”

自穆宗隆慶以後,凡橋樑、道路、關津皆私擅商稅,罔利病民。神宗萬曆兩宮三殿災後,營建費用浩繁,於是大增天下商稅,以充其費。萬曆二十六年設立榷稅使,由太監擔任,四出征稅。“水行數十里,即樹旗建廠(抽稅機構)。視商賈懦者肆為攘奪,沒其全資,負戴行李,亦被搜尋,又立土商名目,窮鄉僻塢,米鹽雞豕,皆令輸稅。”“九門稅尤苛,舉子皆不免,甚至擊殺覲吏。”當時,“中官遍天下,非領稅即領礦,驅脅官吏,務 削焉。”

太監以開礦、徵稅為名,勒索百姓,民不聊生,終於激起民變。萬曆時,民變事件各省均有,例如萬曆二十七年陳奉在荊州督稅激起民變,至武昌又激起商民暴動,商民萬餘人將阿奉同黨五、六人拋於江中;高淮在遼東督稅,激起前衛屯軍譁變及錦州松山軍變;潘楊在江西為稅監,激起景德鎮窯工的反抗,燒燬官窯廠房;萬曆三十年高 在福建苛徵市舶稅激起民變,又督閩粵礦稅,再次激起民變;楊榮在雲南領礦,激起民變,民眾萬人,將楊榮投入火中;萬曆二十八年蔚州礦工暴動,潮州民變;萬曆二十七年,臨清民變,殺死馬堂的黨羽三十餘人;萬曆二十八年,孫隆在蘇州徵商,激起民變,擊斃孫隆的爪牙二人,捶死稅官多人十餘人;萬曆二十八年,孫隆在蘇州徵商,激起民變,擊斃孫隆的爪牙二人,捶死稅官多人

明朝末年反礦監、稅監的鬥爭是中國歷史上的第一次,參加鬥爭的有手工業工人、小商人、手工業者和城市貧民,一些工商業者、中產以上的商人、作坊主、窯主也參加了這一行列。這次鬥爭是以手工業工人、貧民為主的反封建壓迫的一次鬥爭,在中國歷史上具有重要意義這次鬥爭是以手工業工人、貧民為主的反封建壓迫的一次鬥爭,在中國歷史上具有重要意義

摘自《中國賦稅史》

明代的稅官是如何收稅的1243757975 2011-02-09

賦稅是支撐封建帝國大廈的經濟支柱。稅賦的科斂、徵調、分配方式取決於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和生產關係的表現形式。元末國內戰爭造成人口銳減、土地荒蕪,百姓財力睏乏,國家經濟凋敝,明初的賦役制度正是建立在這種貧弱的農業經濟基礎之上。因此,賦稅的征斂主要是米麥、布帛等實物之徵①。

賦稅是封建土地所有權的經濟體現(因為中國傳統的賦稅收入主要是田賦),是社會剩餘勞動的產物——地租的再分割。明初賦稅的實物之徵與當時剩餘勞動的睏乏相適應。一方面獲得土地的自耕農在完稅後有較大的活動餘地從事農業生產,這為其改善經濟狀況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實物稅使農民的必要勞動和剩餘勞動在時間上和空間上沒有分開,為地主階級準備了提高剝削率的條件。但是實物稅本身存在著難以克服的缺陷。從其徵收來看,明政府規定,田賦的徵調由戶部按各地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官田、民田)及土地面積大小分攤田賦, 夏稅曰米麥、曰錢鈔、曰絹,秋糧曰米、曰錢鈔、曰絹。 ②但實際上主要以米麥為主,錢鈔的數額及比重不大。農業受自然因素影響較大,於是便會產生 所貢非所產,所產非所貢 的矛盾。我們以江南為例,蘇州府崑山縣某地 田土高仰,物產瘠薄,不宜五穀,多種土棉,土人專事紡織 ①,但依規定須交一定數額的米作為田賦,結果 民遂坐困。再如松江府,盛產棉花, 不種桑,不養蠶,而歲農賦桑、絲、棉折絹若干。 ②百姓不得不購買絹以輸賦,造成 轉展折閱,公私交弊。 ③從田賦運輸角度來講,明初輸往京師等地的田賦須民間自運,道遠耗費,往返勞費,連朱元璋自己也慨嘆 民間租稅,水陸窵遠,送納京師,實為艱難④。至於田賦中稅糧的貯存更受客觀條件限制,永樂中 米粟自輸京師數百萬石外,府縣倉廩蓄積甚豐,至紅腐不可食 ⑤,社會財富造成巨大浪費。就賦稅分配而言, 國家經費,莫大於祿餉 ⑥,即主要供給宮廷消費及官僚、軍隊的俸餉。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社會交換的頻繁,要滿足從皇帝到軍隊的日益龐雜的需求,傳統賦稅科派的實物便顯得十分原始和力不從心。

為了彌補這種缺陷,明太祖苦心孤詣,採取了兩種補救措施。第一,擴大上供物料的派徵。上供指為皇室提供貢品,主要是皇宮日常所需的副食及器皿等;物料指為工部、兵部等提供官手工業生產原料及軍需物品。上供之物 任土作貢曰歲辦 , 官出錢以市曰採辦。 ⑦其科斂或按田糧,或按裡甲。上供物料是統治階級依仗政治暴力對百姓赤裸裸的掠奪,它不但沒能解決實物賦稅與國家財政需求之間的矛盾,反而大大加重百姓的負擔。第二,擴大田賦折色的範圍和規模。折色是指將應徵的原定實物稅改為其他實物稅或貨幣稅,它與 本色 相對應。通常 謂米麥為本色,而諸折納稅糧者謂之折色。 ①明初的折色主要緣於逋賦、災傷、稅糧貯運困難等因素(見表8),它的實施,不僅緩解了百姓在稅糧交納過程中的實際困難,保證了國家賦稅收入,而且還能滿足國家財政支用中的不求需求,貨幣稅所表現的靈活性是實物稅無法比擬的。

① 《明史》卷七八,《食貨志二》。

② 《明史》卷七八,《食貨志二》。

① 乾隆《崑山新陽合志》卷六,《田賦》。

② 《天下郡國利病書》卷二一,《松江府志》。

③ 《天下郡國利病書》卷一六,歸有光:《與邑令論三區賦役水利書》。

④ 《皇明詔令》卷一,《初元大赦天下詔》。

⑤ 《明史》卷七八,《食貨志二》。

⑥ 《明史》卷八二,《食貨志六》。

⑦ 《明史》卷八二,《食貨志六》。

明初,田賦折色成貨幣從總體上說在整個折色中所佔比例並不大,貨幣田賦在田賦總額中所佔比重也甚小,按方家推測,宣德朝只佔0。0049%,這與商品貨幣經濟的長足發展和日益活躍的經濟形勢是不協調的。隨著社會穩定和經濟復甦,農業、手工業生產中剩餘勞動逐步增加,特別是生產規模擴大,社會交換頻繁,社會財富增殖速度加快,商品經濟逐漸擺脫了傳統的緊密依賴於國家權力和財力的狀況而走上了獨立發展的道路。貨幣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地位日漸提高。以正統六年明英宗 弛用銀之禁 的標誌,白銀正式作為一般等價物參與商品流通,它迅速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將王公、庶民等不同程度地拖入商品貨幣經濟的漩渦。因此田賦貨幣化作為一種要求必然促使田賦折色制這一臨時補苴舉措呈現進一步擴大和制度化之勢。

事實上,明中葉這種形勢已很明顯,突出地體現在稅糧折銀價不斷上升。但傳統封建社會針對情況變化調整政策的遲滯性是其一貫特徵。由實物科斂到貨幣折色的大規模轉變中,商品經濟僅起到催生劑的作用。

導致田賦貨幣化成為現實的直接契機是俸帖的賤賣。俸祿是田賦分配中的最主要表現形式,明初百官俸祿以支付米麥布等實物為主。在商品交換逐漸頻繁的條件下,為滿足生活的多種需要,官僚們不得不 輒以米易貨 ①。

但最令百官頭痛的是俸祿支取問題:朱元璋曾下令百官之俸皆取自江南官田,及成祖遷都北京後,因為漕運不便,百官俸米皆令赴南京關支,由政府發給領取俸祿的憑證——俸帖。但是由於路途遙遠,往返勞費,一般情況下官員領帖後即賣與商人赴領, 每十石止值銀一二兩 ②,結果是 朝庭虛縻廩祿,各官不得實惠 ,國家財政體系中供給物品與需求物品相脫離,矛盾對立,統治階級的切身利益受到損害。佔支配地位的階級關係不僅決定賦稅的性質,而且也決定其分配形式。統治集團內部要求改革賦稅徵調方式的呼聲不斷高漲。

正統元年八月,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周銓上疏: 行在各衛官員俸糧在南京者,差官支給,本為便利。但差來者將各官俸米,貿易物貨,貴賣賤酬,十不及一,朝廷虛費廩祿,各官不得實惠,請令該部各會計歲祿之數,於浙江、江西、湖廣、南直隸不通舟楫之處,吾隨土產折收布、絹、白金,赴京充俸。 巡撫江西侍郎趙新和少保兼戶部尚書黃福等也先後上疏提出類似建議③。周銓等人的主張得到大學士楊士奇等人的首肯,行在戶部尚書胡 還援引 太祖曾折納稅糧於陝西、浙江,民以為便 ④的祖例以證明其可行性。在眾臣的一致贊成下,明英宗 遂放其制,米麥一石,折銀五分。南畿、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廣東、廣西,凡米麥四百餘萬斤,折銀百餘萬兩,入內承運庫,謂之金花銀。 ①

① 《明史》卷七八,《食貨志二》。

① 《續文獻通考》卷二二,《田賦》。

② 趙翼:《廿二史札記》卷三二,《明官俸最薄》。

③ 《明英宗實錄》卷二一。

④ 《明史》卷七八,《食貨志二》。

金花銀的出現,使我國賦稅徵調制度向前跨躍了一大步。儘管明代之前也曾出現過田賦折銀,如宋仁宗時曾下令將陳州夏稅所徵小麥折變成現錢②,宋神宗熙寧十年也有過田賦輸銀的記載③,但都是臨時性的應急措施。而金花銀則開創了以銀為正賦(即田賦貨幣化)的制度化,此後大面積折徵例定,田賦的貨幣折徵成為賦稅徵調的發展趨勢。

金花銀是生產力發展和商品貨幣經濟衝擊的結果。金花銀的推廣,有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因為金花銀的折徵必須以國家實物儲備為基礎,任何封建政府也不可能將其國家財政流轉完全依託於市場。同時,儘管明中葉白銀已成為主要貨幣,但從總量上講白銀仍不敷使用,若一蹴而就,使田賦全部徵銀,勢必會物賤銀貴,動搖傳統農業的基礎地位,引發社會危機。所以金花銀只有在明政府的干預下自南向北,漸次推廣開來。在江南地區得到周忱等人的有力貫徹,他們將金花銀與解決官田重賦結合起來,民田科則較輕,令徵本色實物,官田科則較重,令改納金花銀、布匹等,金花銀成為調節均衡官田民田賦稅的重要手段,加速了官田的私有化程序。在北方,成化廿二年李敏任戶部尚書, 請畿輔、山西、陝西州縣歲輸糧各邊者,每糧一石徵銀一兩,以十九輪編,依時值折,軍餉有餘則召糴以備軍興。帝從之,自是北方二稅皆折銀 ④。到了成化、弘治以後,各地方除了正賦中擁有一定的金花折納數額外,一些臨時性的田賦折徵亦十分頻繁。從政府歲進金花銀總量來分析,正統時一般歲徵金花814000多兩①,到正德初以歲入言之,夏稅共該555000餘兩,秋糧944800餘兩,金花銀995000多兩②。國家賦稅收入中金花銀所佔比例明顯上升。

與金花銀相輔的是漕糧折銀。明代漕糧主要出自南直隸、浙江、江西、湖廣、河南、山東等地,它是為維持國家機構正常運轉,由政府規定自水路運往京師供官軍食用的糧食,是實物田賦的一種表現形式。明初漕糧數額主要視京師駐軍多寡而定,自從成化八年將全國漕糧總額固定為400萬石以後③,為了保證京師充足的糧食供應,明政府加強了對漕糧的管理,嚴格控制漕糧的蠲赦和改折。但是漕糧制度本身受到許多因素的制約。明中葉以後自然災害頻繁,百姓窮困交加,流離失所,各地區很難以保證供給足夠的漕糧數額。缺船載運、漕船受阻、官倉儲滿等,也會影響漕運的正常進行。再加上政治腐敗,漕運制度本身亦遭到很大破壞。客觀與主觀的限制,迫使明政府在確保漕運總額不受虧損的情況下,有條件、有限額地擴大漕糧折徵。明初漕糧以折徵布帛為主,而正統以後兼收白銀和布帛,尤以白銀為主。明中葉漕糧折銀規模的擴大表現在:首先是折銀頻繁。弘治五年蘇、松諸府連歲荒歉,戶部尚書葉淇請求將漕米折銀推行諸府, 災重者石七錢,稍輕者石仍一兩。 自後歲災,輒宜折銀 ④,此後便形成 無歲不有災傷,則無歲不有折兌,此其因災傷而折兌者,常例也。 ①至於由交通不便、倉儲原因、 地不產米 等因素促成的漕糧折色更是屢見不鮮。其次是漕糧折色地域的擴大,數額的上升。成化以前漕執行兌運之法,兌運之中,湖廣、山東、河南折色177700石②。正德二年 浙江、江西、湖廣正兌米35萬石折銀解京。 ③這種大面積高數額的漕糧折色是明初根本無法比擬的。漕糧折色規模的擴大還表現在漕糧永折的出現和發展。萬曆廿三年,南直隸的嘉定縣以 土不宜稻,令漕糧永折。 ④翌年,應天府高淳縣以水患改閘築壩,將該縣漕糧16850石照依嘉定縣近例永遠改折⑤。據方家推算,明中後期漕糧永折的編派數額高達30至36萬石⑥。

① 《鹽乘》卷五,《食貨志》。

② 《包孝肅奏議》卷七,《請免除陳州折納現錢疏》。

③ 《續文獻通考》卷二,《田賦》。

④ 《明史》卷一八五《李敏傳》。

① 王鏊:《震譯長語》捲上,《食貨志》。

② 韓文:《為缺乏銀兩庫空虛之事》,《明經世文編》卷八五。

③ 《明史》卷七九,《食貨志三》。

明中葉以折色為發端,以金花銀為主、漕糧折色為輔的田賦貨幣化改革,還推動了力役向折銀方向發展。事實上早在明初就曾有過力役折納貨幣的記載,永樂初夏元吉在浙西治水,曾徵收 淘河夫銀 ⑦,成祖遷都後,因為百官俸餉須到南京支納,實際上俸餉已變相削減,為補生計之不足,配屬於官僚個人的皂隸之役往往被改為折柴薪銀代納。明中葉之後,商品經濟的發展,白銀流通的擴大,越來越多的力役折交白銀。及均徭法推廣,經常性的雜役從其他雜泛差役中獨立出來,並摺合為各項工食價銀兩。正德元年均徭出現力差、銀差之分,納銀代役已是大勢所趨。隨著時代的推移,銀差日益增多,力差逐漸減少。迨至張居正一條鞭 改革,賦役合併,普遍用銀折納。與此同時,匠戶的輪班制也逐漸為班匠銀所取代。力役折銀,鬆解了國家對百姓的人身束縛,使他們在交納一定數額的折役銀之後可以自由從事生產活動,有利於經濟的發展。

賦稅徵調方式的嬗變,推動了明中葉商品經濟的繁榮活躍。田賦的貨幣化促使納稅戶為了交納賦稅,必須將農產品和地租投放市場,換取貨幣,即 輸賦之金,必負米出易 ①,加速了農產品的商品化程序。田賦徵收白銀,使貨幣成為衡量國庫收入的依據,傳統的價值觀念發生動搖,不重田土,逐末求利,棄儒從商,所在有之,社會經濟生活更加豐富多彩。田賦貨幣化反過來對商品貨幣經濟的刺激作用,使明中葉之後手工業、商業發展迅猛,在江南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湧現出一批專業市鎮,推動了社會的繁榮。

田賦貨幣化也加深了明王朝國家財政危機。明初國家財政收支由戶部一元化領導,宮廷的耗費亦由戶部將天下田賦彙總後按一定比例撥給。金花銀出現之後,國家財政管理體制發生很大變化,原來貯坑治稅的內承運庫改貯金花銀,田賦折色的百萬兩金花銀, 自給武臣祿十餘萬兩外,皆為御用 ②,內承運庫事實上成為宮廷的內庫。正統七年,戶部又設太倉庫, 各直省派剩麥米,十庫中綿絲絹布及馬草、鹽課、關稅凡折銀者,皆入太倉庫。籍沒家財,變賣田產,追收店錢,援例上納者,亦皆入焉 ③。太倉庫的設立,使得國家財政收支管理一分為二,一為宮廷財政體系,一為戶部財政管理體系,原本屬於國家財政收入的金花銀變成了皇帝的私有財產,加劇了明王朝的財政危機。再加上明中葉以後幾代皇帝多奢侈糜費,大興土木,賞賜無度,使內庫虧虛,宮廷財政收支捉襟見肘。弘治時,府供應繁多,每收太倉銀入內庫 ①, 正德時內承運庫中官,數言內府財力不充,請支太倉銀,戶部執奏不能沮。 ②原來專備兵荒及聽征馬匹草價、軍士冬衣布匹之用的太倉銀大量挪作宮廷消耗,使得明中葉后王朝的財政狀況更加惡化。

④ 《明史》卷七八,《食貨志二》。

① 唐順之:《唐荊川廣集》卷五,《與李龍岡邑令書》。

② 《明史》卷七九,《食貨志三》。

③ 《明史》卷七九,《食貨志三》。

④ 《明神宗實錄》卷二八七。

⑤ 《明神宗實錄》卷二九四。

⑥ 鮑彥邦:《明代漕糧折色的派徵方式》,《中國史研究》1992年第 1期。

⑦ 何良俊:《四友齋叢說》卷一四《史十》。

① 何喬遠:《閩書》卷三八,《風俗》。

② 《明史》卷七九,《食貨志三》。

③ 《明史》卷七九,《食貨志三》。

① 《明史》卷七九,《食貨志三》。

② 《明史》卷七九,《食貨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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