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後未及時退還,但在案發前退還了,是否構成受賄?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遊戲
  • 2021-11-14

受賄後未及時退還,但在案發前退還了,是否構成受賄?薔祀 2018-11-04

受賄後未及時退還,但在案發前退還了,是否構成受賄應看行為人主觀上有無佔有贓物的故意。司法實踐中,對被動受賄的情形,特別是事先沒有約定的受賄人,主觀上一開始是沒有非法佔有贓款故意的,收受他人財物後,經過一番思想鬥爭,迅速把財物退還行賄人。

在案發前,司法機關未傳訊時退回財物的,推定其主觀上沒有產生佔有的故意,不作為受賄罪論處。如果已經案發,嫌疑人被傳訊後退贓,則是一種為了逃避法律責任,以圖掩蓋受賄事實的行為,應推定其主觀上已具備了非法佔有贓物的故意,以受賄罪定罪處罰為宜。

根據《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第一款:“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

受賄後未及時退還,但在案發前退還了,是否構成受賄?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於受賄的處罰 :

第一條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貪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貪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第二條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條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汙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四條貪汙、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參考資料:中國網-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法律解釋

受賄後未及時退還,但在案發前退還了,是否構成受賄?wangyongsn 2015-08-23

是,還是構成受賄罪。

“兩高”《意見》規定了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以及在受賄後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兩種情形的處理原則,但是,對於介於這兩種情形之間的行為,即受賄人有受賄的故意,收受了請託人財物,在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前,將所收受的財物退還或者上交,則未做出明確規定。

實踐中,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事後將所收受的財物退還或者上交的,主要分為以下情形: 1、行賄人將財物放在國家工作人員辦公室或者家中後,立即離去,國家工作人員來不及當場退還,事後短時間內將財物退還或者上交。2、國家工作人員在前期不知情的情況下,於事後發現行賄人暗中所送或者交給其親屬的財物後,短時間內將財物退還或者上交。 3、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因無法為行賄人謀取利益,將財物退還或者上交。4、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因悔罪,將財物退還或者上交。5、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因擔心受到法律或者紀律追究,將財物退還或者上交。6、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因行賄人索要,將財物退還或者上交。7、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因發現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將財物退還或者上交。8、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後,被司法機關或紀檢部門查處,將所收受財物上交。

以上第1、2種情形,符合“兩高”《意見》以及中央紀委《若干規定》“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情形,因國家工作人員主觀上沒有受賄的故意,不應該以受賄罪追究責任。

對於第3、4、5、6種情形,“兩高”《意見》以及中央紀委《若干規定》未予以具體規定,實踐中較難把握。主要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行為人主動退還收受的財物,致使受賄行為不復存在,不宜定罪處罰。另一種意見認為,行為人雖然主動退還,但不能抹殺已構成受賄罪的事實,可以按照“主動退贓”對待,在量刑時予以從寬。我們同意第二種意見。兩高《意見》指出:“依照本意見辦理受賄刑事案件, 要根據刑法關於受賄罪的有關規定和受賄罪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徵, 準確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以上幾種情形,既然國家工作人員主觀上有受賄故意,客觀上也收受了請託人財物,就應該認定為受賄罪成立。至於在案發前出於種種原因,將財物退回或者上交,可以認定為主動退贓,在量刑時予以具體考慮。當然,綜合全案情況,認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的除外。

對於第7種情形,“兩高”《意見》以及中央紀委《若干規定》明確規定“不影響認定受賄罪”、不影響認定違紀,應該視情況追究違法違紀責任。

對於第8種情形,基本不存在爭議,屬於案發後退贓,應該定罪,但是,可以在量刑時予以從寬處理。

受賄後未及時退還,但在案發前退還了,是否構成受賄?召語煒5n 2014-09-12

是的

受賄後未及時退還,但在案發前退還了,是否構成受賄?mmmmm. 2014-09-12

一樣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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