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總督制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歷史
  • 2022-04-09

什麼是總督制匿名使用者 2013-08-28

總督

中國明清地方軍政大員。又稱總制。明代始設,分專務和地方兩種。專務總督以所轄專務為職,提督軍務為輔。地方總督多因防邊或鎮壓人民而設,以所轄地區軍務為主。正統六年(1441)正月,首次以總督軍務入銜。正統末至景泰初,地方亦多派總督。這些總督因事而設,事畢即撤。自成化五年(1469)兩廣再設總督後,其職始專,近於定製。總督與巡撫皆為地方軍政大員,合稱督撫。但總督權力較巡撫大,多數地區巡撫位於總督之下,亦有總督兼巡撫者;總督轄區較巡撫廣,一般都在一省以上,明末時有管轄五省、七省者 ;總督級別較巡撫高 ,地方總督多由部 院正官中推選。在明代政治中,總督舉足輕重,入則為朝廷顯官,出則為一方軍政之首,故時人稱文帥第一重任。總督的作用是,以文臣鉗制武臣 ;協調各省 、各鎮關係 ;統一事權 ,防止各省、各鎮互不相屬,互相推諉。體現了中央對地方軍事控制權的加強 。總督在清代為地方最高 級長官 ,總管一省或二三省,位在巡撫之上,正二品。清初總督額數及轄區並不固定,乾隆以後成為定製,全國設有八個總督 :直隸 、兩江 、陝甘、閩浙、兩湖(即湖廣)、兩廣、四川、雲貴。總督一般均帶兵部侍郎 (或尚書) 、右都御史銜 , 其職掌綜理軍民事務、統轄文武、考核官吏,為一方面軍民高階長官世稱封疆大吏。另有漕運及東河、南河總督三員 。 光緒三十二年 (1906),東北奉天、吉林、黑龍江建行省,改將軍為總督,名曰東三省總督。 《清史稿。職官志三》:“總督。從一品。掌釐治軍民,綜制文武,察舉官吏,修飭封疆。”

什麼是總督制匿名使用者 2013-08-28

總督(Governor-General),英國國王在尊其為國家元首的英聯邦(除聯合王國以外的)各成員國的代表。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總督是英王在中央或國家一級的代表;在加拿大各省還有省督,在澳大利亞各州,還有州總督。總督職位隨英聯邦國家的憲法地位的演變而變化。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總督最初,是國王和英國政府的雙重代表;1926年的帝國會議決定,總督在供職國家的作用和英王對聯合王國政府所起的作用完全一樣,這就意味著總督不再是聯合王國政府及其利益的象徵。總督任命的程式也發生了變化。最初,是根據聯合王國政府的建議(事先和當地政府進行過蹉商)而得到任命的;但1930年帝國會議透過協定,確認總督應經過同國王的非正式協商、根據英聯邦有關國家政府的建議而委任。

在某些英聯邦國家的現代憲法中,有專門條款對總督選舉作出規定。在早期,總督通常來自英國。現代習慣作法是任命一個“當地”人為總督。現代總督是實權總督,他們行使職能而無需將他代表的國王置於優先地位;不過,總督通常像英王在聯合王國一樣,行使其憲法及禮儀職能。

歷史上西班牙在本土各行省、那不勒斯地區和美洲的殖民地, 以及英國在印度殖民地的統治者稱viceroy,中文也多譯為“總督”。Viceroy是拉丁文“vice”(來自宮廷的)和法文“roi”(國王)的組合。從職權範圍上來說,這一類的總督更近似中國清朝的總督。一些文獻中也將viceroy翻譯為“副王”。

總督亦是英文中Governor及Governor-General的翻譯。Governor一詞可用作一些殖民地、部分國家的州或省的州長或省長,如香港總督、華盛頓州州長,但一般只有殖民地首長才會翻譯成總督。部分殖民地,及英國的自治領(Dominion)的英國國王或女王代表叫作Governor-General,如加拿大總督、澳大利亞總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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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在清朝朝廷內是有九位最高階的封疆大臣。 在清朝的體制下,總督是從一品。其職責是在於管理軍民百姓,以及察舉官員等等,通常總督管理兩省以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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