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審 秋審 熱審 的區別是什麼?
- 2022-05-12
1、概念不一樣
熱審是中國古代於夏天為疏通監獄而實行的對罪犯予以減免或保釋的制度。
朝審是明清時對於死刑案件的會審制度。
秋審,代複審死刑案件的一種制度。因於秋季舉行,故稱。
2、起源時間不一樣
熱審這種制度開始於明成祖永樂二年,即 1404 年。
秋審開始執行於順治十五年,即1658年。
朝審始於明天順三年(公元1459年)。
3、審判時間不一樣
熱審是每年的小滿季節之後的十天開始,到農曆六月底為止。
秋審,於每年四月,對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案犯,再行審議,分為“情實”、“緩決”、“可矜”、“可疑”、“留養承祀”五類,報送刑部。秋八月,刑部會同大理寺等,對上述原判死刑的四類案件集中稽核,提出意見,最後奏請皇帝裁決。
招審,在霜降後對於京師判決的“斬監候”“絞監候”案件由三法司及中央重要官員進行會審。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熱審
搜狗百科-秋審
搜狗百科-朝審
熱審:明清時規定每年小滿後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立秋在六月內者以七月一日止)以天氣炎熱,凡流徙、笞杖,例從減等處理,稱為“熱審”。其制始於明永樂二年,初止決遣輕罪,命出獄聽候。至成化時始有重罪矜疑,輕罪減等,枷號疏放諸例。清代沿襲
朝審:明清兩代由朝廷派員複審死刑案件的一種制度。始於明天順三年。每年霜降後,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刑尚未執行的重囚犯罪情節,摘要制冊,送九卿各官詳審,分列“情實”、“緩決”、“可矜”、“可疑”、“留養承嗣”等類,上呈皇帝裁決。
秋審:古代複審死刑案件的一種制度。因於秋季舉行,故稱。清制,各省於每年四月,對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案犯,再行審議,分為“情實”、“緩決”、“可矜”、“可疑”四類,報送刑部。秋八月,刑部會同大理寺等,對上述原判死刑的四類案件集中稽核,提出意見,最後奏請皇帝裁決。
會審:①會同審理(案件等)。②會同審查:~施工圖紙。
大審:明代刑制,每五年朝廷命司禮太監會同三法司堂上官審理刑獄,謂之大審。
熱審:明清時規定每年小滿後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立秋在六月內者以七月一日止)以天氣炎熱,凡流徙、笞杖,例從減等處理,稱為“熱審”。其制始於明永樂二年,初止決遣輕罪,命出獄聽候。至成化時始有重罪矜疑,輕罪減等,枷號疏放諸例。清代沿襲
朝審:明清兩代由朝廷派員複審死刑案件的一種制度。始於明天順三年。每年霜降後,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刑尚未執行的重囚犯罪情節,摘要制冊,送九卿各官詳審,分列“情實”、“緩決”、“可矜”、“可疑”、“留養承嗣”等類,上呈皇帝裁決。
秋審:古代複審死刑案件的一種制度。因於秋季舉行,故稱。清制,各省於每年四月,對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案犯,再行審議,分為“情實”、“緩決”、“可矜”、“可疑”四類,報送刑部。秋八月,刑部會同大理寺等,對上述原判死刑的四類案件集中稽核,提出意見,最後奏請皇帝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