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有的時候,拒收不影響效力?!
- 2022-07-08
第十四條當事人不能對訴訟費用如何承擔達成協議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決定當事人承擔訴訟費用的比例,並將決定記入調解書。
第十五條對調解書的內容既不享有權利又不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不簽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
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對於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而言,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蓋章後,調解即具有法律效力。
原則上,調解書應自雙方當事人簽收調解書後才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送達之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反悔的或調解書送達時當事人拒絕簽收的(調解書不適用留置送達),調解不成立,法院應對案件繼續進行審理。
但是,根據《民事調解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蓋章後生效,經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並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
反悔權是指調解生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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