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有為《上清帝第5書》《上清帝第6書》在什麼背景下上書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歷史
  • 2022-11-07

康有為《上清帝第5書》《上清帝第6書》在什麼背景下上書匿名使用者 2013-07-14

光緒二十三年十月(11月),德國強佔膠州灣,瓜分大禍迫在眉睫。康有為立即從南方趕到北京,於十一月十二日(12月5日)呈上6000字的《外釁危迫,分割迭至,急宜及時發憤,革舊圖新,以少存國祚折》,即《上清帝第五書》。這次上書較前數次上書情詞激烈。他開門見山,痛切批評清朝統治階級沒有吸取以往戰爭失敗的教訓,仍然苟且偷安,故步自封,守舊不變,致使國勢日衰,釀成今日之禍。他警告說,現在中國的危險情形好比“地雷四伏,藥線交通,一處火燃,四面皆應”,如果仍不思變法圖強,恐怕此後“皇上與諸臣,求為長安布衣而不可得矣!”他並向光緒帝提出了變法的上、中、下三策,以供採擇:

上策是“採法俄、日,以定國是”;中策是“大叢集才而謀變政”;下策是“聽任疆臣各自變法”。認為能行上策,可以強;行中策,可以弱;行下策,可以不亡。在這次上書中,比第四書更為鮮明地提出了“自茲國事付國會議行”,“採擇萬國律例,定憲法公私之分”等內容,涉及了清朝中央政權體制的改革,體現了維新派追求資產階級民權制度的政治理想。可惜的是,由於時間匆忙,上書系倉促擬就,故對這些帶有根本性的改革建議,未能深入展開論述。這次上書由於工部尚書淞桂扣壓,不肯代呈,故仍不得上聞。但為京中許多官員輾轉傳抄,天津、上海、長沙的報紙也陸續披露刊載,上海大同譯書局於當年十二月(1898年1月)即出版了單行本。十一月十九日,給事中高燮曾並上書推薦康有為,要求光緒帝予以召見,恭親王奕?以清朝慣例,非四品以上高官,皇上不能召見為藉口,加以阻撓。光緒帝遂於二十四年正月初三(1898年1月24日)命王大臣於總理衙門西花廳接見康有為,詢問變法事宜。次日,翁同?將召見情形報告給光緒帝,並加以保薦,光緒帝命康條陳所見,同時進呈其所撰《日本變政考》等書。正月初八,康呈上《外釁交迫,分割迭至,宜及時發憤,大誓臣工開制度新政局折》,即《上清帝第六書》。此折是康有為提出的統籌全域性、盡變舊法的綱領性檔案。主要內容如下:

一、再次強調“明定國是”的重要性,形象地將“定國是”比喻為船上的舵、羅盤的針,沒有它,無以定航向,船不能行駛。認為“明定國是”是實行維新變法不可或缺的大前提。

二、提出變法的施政綱領。康有為認為中國變法“莫如取鑑於日本”,走日本明治維新之路。他把日本明治維新的經驗歸納為3條:

1。“大誓群臣以革舊維新,而採天下輿論,取萬國之良法”;2。“開制度局於宮中,徵天下通才二十人為參與,將一切政事制度重新商定”;3。“設待?所,許天下人上書”。康有為指出,“此誠變法之綱領,下手之條理,莫之能易也。”此三條,第一條標明其依靠君權實行變法,是變法的前提;第二條是要改革中央政府的權力機構,要使維新派參與政權,是變法能否成功的關鍵;第三條是要廣開言路,是變法順利推行的條件。

三、提出以設立制度局為核心,建立從中央到地方一整套全新的政治機構的主張。按照康有為的設想,制度局是一個指導全國變法的中樞機構,參加制度局的人選應當是妙選“天下通才”(指維新人士)十數人為“修撰”,派王大臣負責主持,體制平等,便於商榷,每日值內,共同討論,皇上親臨,折衷一是。

制度局的職能是將舊制新政,斟酌其宜,某政宜改,某事宜增,草定章程,考核至當,然後施行。為推行新政,康有為還建議在中央設立12個專局:法律局、稅計局、學校局、農商局、工務局、礦政局、鐵路局、郵政局、造幣局、遊歷局、社會局、武備局。凡經制度局所議定新政事宜,皆交12局施行。可見制度局是立法機構,12局是行政機構。地方機構改革的主旨是變“官”為“差”,道設新政局,縣設民政局,管理各級地方新政事務。四、此次上書放棄了前幾次上書當中提出的民權要求,不再提設立議郎、議院、國會、憲法等項主張,而一概代之以設制度局,這是一種策略上的重大轉變,由“變於下”改變為“變於上”,由興民權以挽危局,變為以君權雷厲風行推行新政。

施行策略轉變的原因,一是頑固派與維新派力量對比懸殊,強行民權,阻力太大,即便施行,仍為頑固派所操縱,結果會適得其反,反而不如以君權雷厲風行,推行新政更為有利。也就是梁啟超所說的“借君主之法,行民權之意”。二是由於中國民智未開,不具備行民權的條件。三是二十四年初,光緒帝已有接受變法的意向。既要依靠皇帝推行變法,就需制訂一套皇帝及其左右都能接受的變法方案,故只得放棄民權要求,而提倡尊君權。這種策略的轉變從政治上說雖是一種倒退,但卻符合當時的實際情況。以後康有為的上清帝書和新政奏議基本上堅持了第六書提出的方針。光緒皇帝看了這個奏摺非常滿意,“置御案,日加披覽”,“變法之志更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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