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天津條約》的內容是什麼?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歷史
  • 2022-11-23

中法《天津條約》的內容是什麼?匿名使用者 2013-11-27

《中法天津條約》原稱《和約章程》。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法國強迫 清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1858年(咸豐八年)6月27日清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與法國全權代表葛羅在天津簽訂。共四十二款。另訂《和約章程補 遺》六款。主要內容:(1)法國公使得住北京;(2)增開瓊州、潮州、臺灣(臺南)、淡水、登州、南京為通商口岸(後來開埠時,登州口岸設 在煙臺,潮州口岸設在汕頭),並在各口設領事官;(3)天主教教士得入內地自由傳教;法國人得往內地遊歷;(4)凡中國與各國議定的稅則、 關口稅、噸稅、過關稅、出入口貨稅,法國都可“均沾”;(5)法國兵船可以在中國各通商口岸停泊;(6)中國給法國賠款銀二百萬兩。

中法《天津條約》的內容是什麼?匿名使用者 2013-11-27

1858年中俄、中美、中英、中法《天津條約》主要內容:①外國公使常駐北京。②增開牛莊(後改營口)、淡水、漢口、南京等十處為通商口岸。③外國軍艦和商船可在長江各口岸自由航行。④外國人可以到中國內地遊歷、通商、傳教。⑤清政府賠償英法兩國軍費各200萬兩,賠償英商損失200萬兩白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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