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成立一審判決14年,如果二審把詐騙我的錢全部退還,是否能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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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11

詐騙罪成立一審判決14年,如果二審把詐騙我的錢全部退還,是否能判無罪...lonka0008 2015-10-24

詐騙罪二審成功爭取緩刑

時間:2014年03月03日 | 作者:馬濤律師 | 關鍵詞:詐騙罪 緩刑 | 瀏覽:442

孫某某發現在辦理大車貸款時可以虛增部分費用以獲取私利時,遂找到王某某,並與王某某約定,由孫某某獲取購車需要貸款的客戶資料,並將需要收取的部分費用種類及數額簡訊告知王某某,王某某對需要貸款的客戶謊稱自己是擔保公司的員工,要求客戶繳納所購車輛全款的30%或40%作為首付款以及擔保費、GPS費等。王某某的收到款項後,將其中10%的款項與孫某某私分,餘款交至擔保公司為客戶辦理貸款。

案情簡介

孫某某發現在辦理大車貸款時可以虛增部分費用以獲取私利時,遂找到王某某,並與王某某約定,由孫某某獲取購車需要貸款的客戶資料,並將需要收取的部分費用種類及數額簡訊告知王某某,王某某對需要貸款的客戶謊稱自己是擔保公司的員工,要求客戶繳納所購車輛全款的30%或40%作為首付款以及擔保費、GPS費等。王某某的收到款項後,將其中10%的款項與孫某某私分,餘款交至擔保公司為客戶辦理貸款。

涉嫌罪名 詐騙罪

一審判決

王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20000元。

二審判決

經過我們的辯護後,王某某二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三年執行,罰金20000元。

二審律師辯護意見

辯護意見

山東誠公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上訴人王某某的委託,並徵得上訴人王某某本人同意,指派我們擔任王某某涉嫌詐騙上訴一案的辯護人,接案後辯護人依法會見了被告人,認真查閱了本案卷宗,結合法庭庭審查明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現就被告人的量刑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供法庭合議時參考,並懇請法庭予以採納。

一、從犯罪作用和犯罪地位上來看,上訴人王某某在本案中起到的犯罪作用較小,處於次要犯罪地位。

首先,在犯意方面,本案的犯罪意圖是由孫某某提出來的。一審中已經查明,孫某某曾從事購車貸款工作,在工作中發現在為客戶提供貸款時,可虛增部分費用以獲取私利,遂找到上訴人王某某,由孫某某將獲取的受害人資料以及需要收取的費用種類及數額簡訊告訴上訴人,上訴人根據孫某某提供的上述資訊向受害人收取費用。由此可見,本案是由孫某某提出犯罪意圖並策劃實施的,孫某某是本案的主謀者和策劃者,上訴人王某某隻是在孫某某的指揮下參與了犯罪行為,無意間充當了孫某某犯罪的同夥。

其次,從犯罪行為上來看,主要犯罪行為都是由孫某某實施的。在一審中已將查明而且孫某某也承認,第一,受害人的客戶資料是由孫某某蒐集和獲取的(一審判決書第3頁);第二詐騙受害人所虛增的費用種類和數額都是由孫某某虛增的,孫某某未明確告知上訴人,上訴人對此並不知情(孫某某2011年9月22日的供述“我就給做了一個分期付款的費用情況給了孫某,其中我就多家了一些他不知道的費用,他就同意了,我就跟王某某說了,我把我做的費用明細給王某某用手機簡訊發過去”);第三,所謂“貸款業務”及相關費用都是由孫某某與受害人談妥的,然後再告知上訴人,讓上訴人去收取費用(孫某某2011年12月12日的供述“有客戶做汽車貸款時,我把加入上費用的貸款清單告訴客戶,客戶同意了,我就通知王某某,並把跟客戶談的貸款清單發簡訊告訴她,她在聯絡客戶去考察。”)。而上訴人在本案中所作的只是從受害人哪裡收上費用來,再將該費用交給擔保公司和孫某某,而這一行為還是在孫某某的安排和指示下進行的。第四,本案即使沒有上訴人,孫某某也可以獨立完成犯罪,但是如果沒有孫某某,上訴人不可能自己獨立完成犯罪。根據上述查明的事實,上訴人在本案中起到的唯一作用就是替孫某某從受害人哪裡收取費用,而這並不是必須由上訴人來完成的,即使沒有上訴人,孫某某也可以完全自己去收取費用,而且孫某某也確實自己親自向受害人收取過費用(上訴人2011年9月21日供述“客戶叫潘某某,她買了一輛大車……當天給了我現金好像一萬元,剩下的錢是孫某某給我的,錢怎麼到了孫某某的手裡我不知道,一共交了54910元,我收的錢我給他打了收條,收條上寫的是王某某,其他的錢我不清楚打沒打收條”“客戶叫李某,她買了一輛大車……當天給我的現金不到兩萬元……過了幾天孫某某給了我3萬多元現金”;孫某某2012年12月12日供述“李某當時給了我三萬多,具體我記不清了,我以我的名字給她打的收到條”),由此可見即使在沒有上訴人的情況下,孫某某可以獨立完成犯罪,上訴人在本案中是可有可無的,起到的作用較小。

再次,從獲贓數額上來看,孫某某的獲贓數額遠遠高於上訴人的獲贓數額。

據此,上訴人王某某在本案中處於次要犯罪地位,起到的作用較小,在該案中起到的唯一作用就是“收錢交錢”,她在本案中是一個可有可無的角色,是在無意中成為了孫某某犯罪的同夥。

二、上訴人王某某是因交友不慎,貪圖小便宜,輕易相信了他人,加之因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淡薄而犯下本罪,其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性較小,而且其以往表現較好,無刑事處罰記錄,無前科劣跡,應該酌情給予適當考慮。

上訴人之所以犯下本罪,一是因其交友不慎,貪圖小便宜,輕信他人造成的,二則是法律意識淡薄造成的。尊敬的審判長,王某某因為交友不慎,又在貪圖小利的驅動下,輕易的相信了所謂的朋友“孫某某”,才誤入了歧途,而且由於其法律觀念不強,根本沒有認識到自己是在進行犯罪,所以從主觀上看,其主觀惡性不是很大,社會危害性較小。而且其在以往的表現很好,無刑事處罰記錄,也沒有前科劣跡。當然,這些都不是她逃脫法律制裁的理由,但不能將其與那些主觀惡性極為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的罪犯相提並論,所以辯護人懇請法庭在量刑時對此予以適當考慮,酌情從輕判決。

三、上訴人王某某在二審期間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主動認罪悔罪並主動退賠,認罪態度好。

由於一審辯護人的誤導導致上訴人在一審期間沒有意識到自己已經犯罪,所以在一審期間對自己進行了無罪辯護。二審期間,在家人的勸解,二審辯護人對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的講解,以及看守所管教人員的教育下,上訴人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和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失,在看守所中對自己的行為進行了深刻的檢討,並寫下了悔罪書,而且主動要求向受害人賠禮道歉並儘自己最大努力賠償受害人的損失,認罪悔罪態度好。希望法庭對上訴人的認罪悔罪以及主動退賠的情節予以考慮,對上訴人從輕處罰。

四、上訴人王某某家庭情況特殊,請求法庭在定罪量刑上予以特殊考慮。

上訴人的丈夫是一名現役軍人,在部隊中服役,常年不在家中,由於其職業的要求,不能守小家而不顧大家,上訴人作為一名軍屬也做出了巨大的奉獻和犧牲,一個家庭的擔子幾乎全部落在了她一個女人的肩上,她不但要賺錢養家,而且家中還有公婆、父母四位老人需要贍養。如在上訴人被判處實刑,不但家中四位老人無人贍養,上訴人的丈夫也不能安心部隊工作,給部隊增添麻煩。辯護在此懇請法庭對上訴人的家庭特殊情況予以特別考慮,對其適用緩刑,讓其能夠在家贍養老人,解決軍人丈夫的後顧之憂,讓其巨人丈夫在國防建設中貢獻自己的力量。

綜上,上訴人王某某在本案中作用較小,處於次要犯罪地位,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性較小,主動認罪悔罪,賠償受害人損失,再加之其家庭情況特殊。望法庭能夠對其上述情節予以考慮,對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詐騙罪一案對其處予適當罰金,處三年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

以上辯護及量刑意見,望法庭與予考慮。謝謝。

此致

詐騙罪成立一審判決14年,如果二審把詐騙我的錢全部退還,是否能判無罪...依然YC99 推薦於2017-12-1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一審判14年,表明詐騙50萬以上,情節特別嚴重,已經不適用緩刑。

自首、退贓,屬於認罪態度好,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法院一般會酌情輕判一點,但無罪和緩刑一般都不可能了。

詐騙罪成立一審判決14年,如果二審把詐騙我的錢全部退還,是否能判無罪...手機使用者89052 2015-10-24

應該不會,大多是減刑,緩刑,因為看在他認錯態度好

詐騙罪成立一審判決14年,如果二審把詐騙我的錢全部退還,是否能判無罪...瘋狂的陳文韜 2015-10-24

全部退還依然要受刑,不可能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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