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擔保責任的基本簡介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攝影
  • 2022-12-30

瑕疵擔保責任的基本簡介LRLR00132 2016-05-27

《合同法》第130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與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有償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是買賣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徵。買賣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交付財產取得價款的一方稱為出賣人,接受財產交付價款的一方稱為買受人。

買賣合同是所有有償合同的典範。買賣合同是最典型、普遍、廣泛的交易形式,是自由經濟社會營利行為之代表。《合同法》總則中許多制度都是以買賣合同為藍本構建起來的,契約法中的絕大多數規則都來自買賣法。在各國民法典中,買賣合同都規定於典型合同的首位,這充分證明買賣合同的重要性。買賣合同有效成立後,出賣人依合同負有交付標的物的義務和使買受人獲得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此外,還負有兩項瑕疵擔保責任,即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和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從買賣合同之概念,我們可以看出出賣人的義務主要有兩項:交付標的物﹑移轉標的物所有權。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必須符合買受人之需求,即出賣人交付的應是符合約定或該類物通常應具有的價值或效用的物。由此產生了出賣人的一項極重要的義務——出賣人對其所提供的標的物,應擔保其具有依通常交易觀念或當事人的意思認為應當具有的價值﹑效用或品質。如果出賣人違反或不履行此項擔保義務,則應承擔民事責任,此責任稱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另外,出賣人交付標的物不能將買賣標的之財產權之全部或一部,移轉於買受人,或移轉之財產權不完全時,所生出賣人之擔保責任,構成了出賣人另一項重要責任——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我國合同法理論肯定出賣人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即出賣人應保證標的物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或者合同中約定的質量標準。標的物不符合規定或約定的質量標準,即為有瑕疵,買受人用通常方法檢查即可發現的瑕疵,屬於表面瑕疵,需要經過技術鑑定或者在使用過程中才能發現的瑕疵,屬於隱蔽瑕疵。出賣人對於表面瑕疵和隱蔽瑕疵,都應承擔責任。

瑕疵擔保責任,是法定責任。只要權利或物有瑕疵,出賣人必須負責,因此屬於無過錯責任。正好與其違約責任的過錯歸責相對應。其制度設計的目的在於平衡出賣人與買受人的利益和風險。那麼我國《合同法》對於瑕疵擔保責任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它在買賣實踐中又是如何具體應用的呢?下文將分別進行討論。 1、標的物須有瑕疵。此為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成立之關鍵。在此如何理解“瑕疵”呢?本文認為,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形成﹑發展的歷史過程中,衡量買賣標的物是否有瑕疵,有兩種標準——客觀標準和主觀標準。按客觀標準,所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該種物所應具備的通常性質及客觀上應有之特徵時,即具有瑕疵。按主觀標準,所交付之標的物不符合當事人約定的品質,致滅失減少其價值或效用時,即具有瑕疵。

2、物的瑕疵必須在標的物的風險負擔轉移時存在。

買賣標的物的利益及不利益,自交付時起,一般由買受人承受負擔,所以出賣人所擔保的瑕疵應在標的物的風險負擔轉移時存在。如物的瑕疵在標的物的風險負擔轉移之後發生,則應由買受人負擔。我國合同法將標的物風險轉移的時間規定為物的交付時間,當然,買賣雙方也可另行約定風險轉移時間。

3、買受人善意並無重大過失。

依此要件,買受人在合同訂立及標的物交付之前不知有瑕疵存在,如果買受人明知標的物有瑕疵而仍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時,出賣人不負擔瑕疵擔保責任。因為重大過失幾乎等於故意,對這種對自己權益漠不關心者,法律自無特別保護的必要。但是若出賣人對標的物的品質有特殊保證或故意不告知買受人物的瑕疵的,即使買受人有重大過失,出賣人仍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出賣人的惡意行為較買受人的過失更具有可懲罰性。

4、買受人須履行及時檢查並將瑕疵之存在通知出賣人的義務

對於出賣人交付標的物,買受人應當及時驗收,如發現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的瑕疵,應立即通知出賣人。否則,買受人會因超過法定的除斥期間而喪失向出賣人主張權利,但是,關於買受人通知的規定,不應適用於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標的物瑕疵的情形。

5、須買受人非依強制執行或拍賣而取得標的物

透過強制執行、拍賣取得標的物,非出於標的物所有權人的自願,執行機關、 拍賣機關僅就標的物的現狀拍賣,並不知道標的物的瑕疵,並且拍賣是公開競買,買受人亦可當場查清標的物的瑕疵,故於此情況下,出賣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關於物的瑕疵擔保的法律效力,即出賣方違反品質擔保義務應如何承擔責任,依照我國合同法,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約定不明或無約定的,可協議解決;不能協議的,買方可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修理、更換、減價或退貨等救濟措施,買方有損失的可請求損害賠償。另外,買方還可選擇合同解除權,但解除權的行使須在賣方規定的期限內。具體措施如下:

1、主張減少價款

出賣人應負標的物的品質瑕疵擔保責任時,買受人可以請求減少價款。價款的減少數額應依標的物的瑕疵狀況而定,原則上應為有瑕疵標的物的實價與無瑕疵之物的買價的差額。

2、主張解除合同

出賣人應負標的物的品質瑕疵擔保責任時,買受人有權主張解除合同。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點:(1)出賣人可規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於該期限內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表示。買受人於出賣人規定的期限內未作出解除合同表示的,喪失解除合同的權利。(2)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於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於主物。(3)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4)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後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以後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3、請求更換、修理,或者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應負標的物的品質瑕疵擔保責任時,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更換、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費用由出賣人負擔。標的物屬於種類物的,買受人亦可要求出賣人另行交付無瑕疵的替代物。

4、主張損害賠償

標的物缺乏出賣人所保證的品質或者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買受人可以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買受人因標的物瑕疵或者缺乏品質而遭受損失時,有權要求出賣人賠償。

瑕疵擔保責任的基本簡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