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是什麼意思???
- 2022-08-20
債權人為原告,第三人(第三人欠你的債務人錢)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第三人向自已還錢。
說法是正確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債權人為原告,第三人(債務人的債務人)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一般訴訟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債權人為實現其債權,以代位的形式取代債務人對第三人消極請負到期債務的行為。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也就是說,債務人對他的債務人(第三人)有債權而怠於行使時,債權人可以代他向第三人追索債權,追索得到的歸債權人所有。
涉及到三方關係:債權人、債務人、債務人的債務人(第三人)
就是說,債務人不積極行使對第三人的債權,故意拖延不對債權人履行債務。
債權人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主張債權。
講白了,就是別人欠你錢,你找他要,他說張三還欠他錢沒還,所有沒錢還你。而他又不積極向張三追款,這時候你可以你自己的名義向張三要錢。這就是民法上的代為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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