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的第六章 法律責任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旅遊
  • 2022-03-30

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的第六章 法律責任乃牛自豪435 2016-06-04

對有本條例第二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有第(一)項中佔用、圍圈、填埋、遮掩水體、水面行為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並按非法侵佔的水域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二百元的罰款;堵截水體、水面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有第(二)項行為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不能恢復原狀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有第(三)、(五)、(六)、(九)、(十)、(十一)、(十二)項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採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還應賠償經濟損失;

(四)有第(四)項行為的,沒收捕獵工具、捕獵物和違法所得,並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並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風景區內擅自搭棚、設攤、設點、擴面經營、超出指定地點和區域進行經營活動的,或違反風景區管委會根據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作出的限制性規定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規定的營業地點、區域外攬客、兜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或在景物周圍圈佔攝影位置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電瓶車未經風景區管委會批准,擅自在風景區內營運、行駛的,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駕駛員未經風景區管委會批准,擅自在風景區內駕駛電瓶車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電瓶車未按指定路線行駛或未在規定地點停放的,可處以二百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風景區管委會或其委託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負責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處罰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發生在外圍保護地帶的,由所在地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因管理不善造成風景區資源和環境破壞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風景區管委會限期整改,並依法追究有關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風景區管理工作中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的第六章 法律責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