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蒙:如何準確理解老子的“道法自然”?

  • 作者:由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旅遊
  • 2022-08-08

王蒙:如何準確理解老子的“道法自然”?

王蒙:如何準確理解老子的“道法自然”?有事請叫我2015-07-25

王蒙先生去年出版了《老子的幫助》和《老子十八講》。王先生在《老子十八講》中說,他的解讀《老子》是依據自己或今人(確切地說是他自己)的經歷、經驗、思想、知識、觀念而進行的(《老子十八講》,第7頁)。《老子的幫助》也明確地說:“我能做的是用自己的人生,用我的歷史體驗、政治經驗、文學經驗、思考歷程去為老子的學說‘出庭作證’。”(《老子的幫助》,第4-5頁)如果按照王蒙先生的邏輯,筆者本不該寫此文。因為王先生說他是依據自己的經驗、體驗來解讀《老子》的,其他人的體驗和經驗不會跟王先生的相同,所以對於《老子》的理解自然不會跟他相同。但是,既然王先生是在講老學,是在探求真理,所以對於《老子》的不同理解還是可以爭論的,否則,人人自是其是,是會偏離真理大道的。好在王先生也把讀者看作“法官”,有權判定他作為“證人”所提供“證詞”的價值。所以,筆者就冒昧地指出王先生對《老子》“道法自然”理解上的錯誤,懇請王先生及方家指教。\x0d筆者發現王先生在這兩部書中,對於《老子》第二十五章的“道法自然”作了不同的解讀。在《老子的幫助》中說:“道法自然的最好解釋是:道的法則乃是自然而然的運動。道的法則是自己運動。”“……人→地→天→道=自然。道對自然的‘法’,與人→地→天→道的師法,不是相同的概念。”(《老子的幫助》,第104頁)而在《老子十八講》中則說:“……老子很驚人地提出了一個‘自然’比‘道’更高的觀念……”“自然”是“道的精髓、是道的核心、是道的根本……”“‘道’已經是根本了,沒法再根本了,但是從根本當中還能再找出一個根本來,就是‘自然’。”(《老子十八講》,第29頁)\x0d王先生前後不同的論斷所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兩個:一是對於“自然”以及“自然”與“道”的關係的理解上的混亂與矛盾;二是對於“法”作為“師法”及“法則”的理解上的不一致。\x0d首先看王先生對於“自然”以及“自然”與“道”的關係的理解。在兩書中,王先生一方面說,“自然”就是“自然而然”;另一方面又說,“自然”就是“大自然”。這是兩書基本一致的觀點。不過也有不同:具體說,在《老子的幫助》裡,“自然”只是表徵“道”的一個概念,雖然他還有疑問(即“‘自然’比道還‘高’還偉大還厲害呢”?詳後);而到了《老子十八講》,他把“自然”看成是和“人”、“地”、“天”、“道”並列的東西,甚至把“自然”看作是高於“道”的“最最”根本的東西。若用式子表示,前者為“人→地→天→道=自然”,而後者為“人→地→天→道→自然”。\x0d就第一種意義看,王先生是肯定老子“四大”的概括的。如在對第二十五章的意譯中,他明確地說:“所以說道是偉大的,天是偉大的,地是偉大的,人也是偉大的。世界上有四種大,道、天、地、人,人是四大之一。”(《老子的幫助》,第99頁)“列出式子來,則是人→地→天→道=自然。”(《老子的幫助》,第104頁)這裡,他特別地用一個“=”號,排除了把“自然”作為一“大”的理解。顯然,王先生的這一理解“基本上”是合乎老子的本意的。所以,即使在《老子十八講》中,王先生還能夠用“自然就是自然而然”的標題突出老子“自然”的這一主要的也是根本的含義。\x0d之所以說王先生的這一解釋是基本正確的,是因為,在《老子》中“道”就是“道”,它不是“自然”,也不等於“自然”;“自然”只是“道”的一種性質或狀態。這種理解是多數學者所具有的共識。早在漢代註釋家河上公就將“道法自然”解釋為“道性自然,無所法也”(《老子道德經河上公章句》卷二《象元》第二十五)。後來的許多《老子》註釋家都在這一的意義上來解釋老子這一句話。當今的一些《老子》註釋者和解釋者大都一脈相承地認為老子的“道法自然”是說“道自己如此”,“道”無所效法。(參見陳鼓應在中華書局1984年版第168頁《老子註譯及評介》第二十五章注。這是王先生也關注到的。)張岱年先生早年把“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解釋為:“人以地為法,地以天為法,天以道為法,道則唯以自己為法,更別無所法。”(張岱年:《中國哲學大綱》,第18頁)張先生還說:“‘自然’即自己如此之意。”(張岱年:《中國哲學大綱》,第79頁)任繼愈先生對於“道法自然”意譯為“道效法它自己”(任繼愈:《老子繹讀》,第56頁)。李零先生也說:“自然是道的本來面目,並不是另一個東西。”(李零:《人往低處走》,第92頁)\x0d如果停留於此,那麼王先生的理解可謂是基本正確的,然而他又前進了一小步。之所以要往前走,那是因為他有疑問:“這裡有一個問題,按老子的學說,道是至高無上的,是至大無邊的,是至遠無邊的,是迴圈往復的,是無限大,是最最本初的。天地有無,都是產生於道的。為什麼這裡突然出現了一個‘自然’比道還‘高’還偉大還厲害呢!而且只此一處,講的內容似乎是說自然是道師法的物件,何也?”(《老子的幫助》,第104頁)\x0d顯然,王先生在這裡的疑問,是他將“自然”理解為“大自然”的一種邏輯延伸。因為,作為“自如”、“自爾”的“自然而然”是一種狀態,不是一種獨立的像“人”、“地”、“天”、“道”一樣的物件(或“東西”);而只有作為“大自然”的“自然”才有可能上升為“實體”,好像“人”、“地”、“天”、“道”都產生於“大自然”一樣。郭沫若先生也曾作這樣的理解,如他在《先秦天道觀之進展》一文中指出:老子“於‘道’之上又列出‘自然’來,所謂‘自然’當然是指天地中一切雲行雨施的變化,讓‘道’來取法乎它是連‘道’也失掉了它的至上性了。這些地方正表現著老子思想的未圓熟,也表現著他的苦心處,他對於他自己所產生出的‘道’的來歷確實是還在苦心探索著的”。(郭沫若:《青銅時代》,第40頁)老子苦苦地探索“道”,這是事實;但是老子並沒有把“自然”看成是“高於”“道”的“東西”。所以,郭沫若先生把老子“道法自然”的觀點誤認為老子“道”論的不成熟性和不徹底性,這並不合乎老子的本意;而且郭先生也沒有準確地理解老子的“自然”之意,所以他誤認為“自然”高於“道”。王先生的“似乎是說自然是道師法的物件”,大有郭沫若先生誤認為老子“於‘道’之上又列出‘自然’來”的意味。\x0d在《老子的幫助》中還不甚確定的“似乎是”,到了《老子十八講》中就變成了十分肯定的語氣。王先生說,老子“提出了世界的五個最大的方面,可以稱為五個維度:人、地、天、道、自然,五個方面並不是各行其是的,他提出了五個方面的師法與一致的關係,總結了五個方面的基本規律。”(《老子十八講》,第25頁)在這裡,王先生明確地把“人”、“地”、“天”、“道”、“自然”看成是“五個維度”、“五個最大的方面”。因此他說:“……老子很驚人地提出了一個‘自然’比‘道’更高的觀念……”“自然”是“道的精髓、是道的核心、是道的根本……”“‘道’已經是根本了,沒法再根本了,但是從根本當中還能再找出一個根本來,就是‘自然’”(《老子十八講》,第29頁)。顯然,王先生是用“人→地→天→道→自然”替代了“人→地→天→道=自然”。如果說《老子的幫助》中“人→地→天→道=自然”的理解還較為合乎老子的本意,部分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話,那麼《老子十八講》中“人→地→天→道→自然”的理解則根本背離了老子的本意。因為,這裡用“五大”替代老子的“四大”說,必定會引起歧義和混亂。\x0d在此需要特別強調的是,“自然”在《老子》一書中,最主要的含義就是“自然而然”、“自己如此”,而不是指“大自然”。因為根據張岱年先生的考證,“包含天地萬物的總體”的“自然”,到魏晉時期玄學家阮籍才提出來的:“天地生於自然,萬物生於天地”(《達莊論》)。所以張先生說:“阮籍以‘自然’表示天地萬物的總體,可以說是賦予‘自然’以新的含義。近代漢語中所謂‘自然’表示廣大的客觀世界,‘自然’的此一意義可謂開始於阮籍。”(張岱年:《中國古典哲學概念範疇要論》,第81頁)另外老莊研究專家劉笑敢先生也明確地說:“有人把‘自然’解釋或翻譯成自然界,這是不符合‘自然’一詞的古義的。如果‘自然’是自然界,那麼‘自然’就是包括前面‘天’和‘地’的最高實體,這樣,重複而不合邏輯。同時,在人—地—天—道—自然的系列中,就不僅是四大,而應該是五大,這也不合《老子》原文。”(劉笑敢:《老子今古(上卷)》,第289頁)\x0d我們再來看看王先生對《老子》第二十五章四個“法”的理解。他在《老子的幫助》中對“法”作了兩種並存的、不一致的解釋:他把前三個“法”解釋為“師法”(及物動詞),而將最後一個“法”解釋為“法則”(抽象名詞)。因此,“人”、“地”、“天”都有“師法”的物件,而“道”則沒有師法的物件,所以“道”“法”就解釋為“道的法則”(《老子的幫助》,第104頁)王先生這種解釋,已有學者指出不是恰當的:“將‘道法自然’解釋成‘道自然如此’,既略去了相同用例的‘法’字。也改變了與前句相同的動賓句式。一些註釋家將前面的‘法’字解釋為效法並保持了它們的動賓結構,但偏偏將‘道法自然’單獨處理,這是非常不恰當的。”(王中江:《老子的“道法自然”》)\x0d其實早在魏晉時期,王弼就對“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這句話及“法”字作了類似的注“法,謂法則也。人不違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違天,乃得全載,法天也。天不違道,乃得全覆,法道也。道不違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也]。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圓而法圓,於自然無所違也。自然者,無稱之言,窮極之辭也。”(《王弼集校釋》)王弼對於“法”所作的是貫通的理解,而且“道”“法”“自然”是“在方而法方,在圓而法圓”,不違“道”之“自性”。\x0d依此看來,顯然王先生這裡的解釋就存在著四個“法”不一致的情況,不過這不是問題之所在,其關鍵是在對於“自然”的理解上。既然“自然”可解為“‘自’然”,所以四個“法”字是應該作一貫的理解即“師法”的;也就是說“道”無所“法”,只“師法”它“自己”,或者說,它只以自己為“法”。這是可以解釋得通的。\x0d然而,在《老子十八講》中,儘管王先生也把四個“法”字都解釋為“師法”,但是,由於他還要再追逐自本自根的“道”的根源,使得他的“師法”的解釋陷入了悖論。他說:“老子《道德經》裡邊有一段特別重要的話,有人把它當作核心的話來理解的,就是‘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這個‘法’的意思,我覺得一是說樹立了師法的榜樣:地給人樹立了榜樣,天給地樹立了榜樣,道給天樹立了榜樣。還有一個意思就是要遵從它的規律:地要遵從天的規律,天要遵從道的規律。”(《老子十八講》,第25頁)他還指出,老子把這個“自然”“強調到一個無以復加的程度,甚至都超過道了”(《老子十八講》,第41頁)。王先生說:“自然”是“道的精髓、是道的核心、是道的根本……”“‘道’已經是根本了,沒法再根本了,但是從根本當中還能再找出一個根本來,就是‘自然’”(《老子十八講》,第9頁)。\x0d我們再來對比一下王先生在《老子的幫助》中說的:“道法自然最好的解釋是:道的法則乃是自然而然的運動。”(《老子的幫助》,第104頁)因此,“道對自然的‘法’,與人→地→天→道的師法,不是相同的概念。”(同上)王先生還講“道”是萬物的“共同性”,是世界的終極本原、本質、本體、規律,而“自然”、“變易”、“辯證”、“陰柔”、“趨下”、“無私”、“恍惚”、“玄妙”、“寶貴”等九點就是“道”的特質(《老子的幫助》,第334-335頁)。也就是說,“自然”不是“道”,它不是高於“道”有待於來“師法”的更為根本的根本。所以,王先生才說,“道”是“最高最遠最最的根本”(《老子的幫助》,第337頁);它是“最高最大的概念”;它是“概念至尊、之極、之巔、之神”(《老子的幫助》,第338頁)。既然“道”是一個至高無上的概念,那麼它就是無所“師法”,所以,“道法”之“法”作為“師法”,“道法自然”就必定是“道”“師法”自己,必然不會再有一個高於“道”的師法物件“自然”。如此看來,這前後的混亂和矛盾可以說是再清楚不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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